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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2-10-22 14:51

從“下班後留在公司"談起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2.10.19.見報

早前香港有機構以電話方式向部分“打工仔"作調查訪問,其中發現受訪者中占百分之二十一點四認為同事不會在上司下班前離開,占百分之十一點九的則認為在公司逗留時間越長,可給上司留下勤力印象。有教授指出,“露面文化"常見於韓國、日本和香港等亞洲國家和地區,當地員工習慣家長式管理,加上階級觀念重,員工擔心早於僱主離開公司,會惹其不高興。如果在澳門,員工下班後可否留在公司不走?如果留在公司加班,法律又有甚麼規定呢?

林先生:“放工後留低都好呀!可以上吓網,做吓自已嘢,反正太太又未放工!"
老闆:“阿林,你有無問過我㗎?"

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員工在一般情況下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僱主有權訂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例如上午九時上班,下午六時下班,中午有一小時的用膳時間。

至於員工下班後是否一定要離開工作地點?法律對這方面沒有特別規定。不過,考慮到節約公司資源、希望員工能夠好好休息等,僱主可與員工協定,例如訂定員工下班後最遲須於何時離開工作地點。當然,員工平日也應與僱主多作溝通,以便僱主了解員工下班後留在公司的各種因由。

林先生:“咁我放工後留喺公司度係做公司嘢,當加班又得唔得呢?"
老闆:“阿林,你又有無問過我㗎?"

阿林的期望可能未必如願。因為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超時工作必須得到僱傭雙方同意,而且提出的一方(例如員工)須備有證明對方(例如僱主)同意的紀錄。如果屬僱傭之間協議下的超時工作,員工有權收取平常報酬加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

林先生:“咁今日唔留低嘞!夠鐘走人!"
老闆:“嘿!嘿!你今日無得走呀!"

如上所述,員工提供超時工作,一般要僱傭雙方達成協議,不過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僱主可無須徵得員工同意而安排超時工作,包括: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此時員工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十六小時);面臨重大損失(此時員工每天工作仍不得超過十六小時);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此時員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按照規定,員工因上述原因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平常報酬加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並享有有薪補假。

林先生:“咁有薪補假又點補呢?"

《勞動關係法》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或僱主面臨重大損失的情況下超時工作時,如果員工當天工作達十六小時,他就有權享有起碼二十四小時的有薪補假。如果不夠十六小時,則有薪補假的時間就按比例計算。

至於在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況下超時工作,如果員工連續兩天工作每天均達十二小時,他就有權享有起碼二十四小時的有薪補假。如果連續兩天工作總數不夠二十四小時,則有薪補假的時間亦按比例計算。

上述員工的有薪補假要在超時工作後十五天內享受,日期由員工選定,但必須得到僱主同意。如果僱傭雙方對有薪補假的日期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僱主訂定。

著重工作質與量,非為逗留短或長
其實,員工下班後不離開工作地點或許有不同理由,如果因為工作原因,固然要遵守《勞動關係法》有關超時工作的規定。如果留下只為“博"在僱主面前露面而非為工作,沒有報酬之餘,相信也未必是僱主所願,因為大部分僱主都是以員工的工作成果來衡量其質素,而非工作時間的長短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33、34,36 至38 條的規定。

看海 2012-10-22 19:15
    

joaoao 2012-10-22 22:00
     thx!

Sam_Sam 2012-10-22 22:48

itit 2012-11-0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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