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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7 09:31 |
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
相信大家都有看過一些偵探小說又或電視劇,當中不少都會有關於“追訴時效”為內容的題材,例如一宗陳年未決的兇殺案,當追訴時效快到時,但案中兇手仍未落網,不過,故事中的偵探或主角總會在期限屆滿前,將涉案的兇手繩之以法,案件亦總會真相大白。這雖然是一個故事的橋段,但在現實生活中追訴時效又是怎樣規定的呢?在澳門,《刑法典》就有“追訴時效”的規定。
追訴時效
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追究犯案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亦即是說,若一宗案件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限沒有追訴,則司法機關便不能追究犯案人刑事責任,他本來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亦會消滅。
《刑法典》之所以有追訴時效的設定,主要考慮到未決的案件如果經過一段長時間後,有關證據便可能難於搜集、長時間妥善保存現有的證據亦不容易,警察部門或司法機構也不可能無休止地追查多年解決不了的懸案。從另一角度看,當一個人犯罪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再也沒有犯罪,一般可認為他已洗心革面,有所覺悟,此時,便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亦符合刑罰為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追訴時效的期間
追訴時效的期間,會視乎行為人觸犯的犯罪可判處的最高刑期多少而有所不同。刑罰較重時,追訴時效較長,刑罰較輕,則追訴時效較短。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時效的期間可分為以下五種:
一,可被判處最高限度超過十五年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二十年。例如以《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殺人罪”為例,其法定刑期是十年至二十年徒刑,由於最高的刑期是二十年徒刑,即最高限度超過十五年徒刑,因此,對該罪的追訴時效便是二十年。
二,可被判處最高限度超過十年但不超過十五年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是十五年。例如以《刑法典》規定的“假造貨幣罪”為例,其法定刑是兩年至十二年徒刑,追訴時效便是十五年。
三,可被判處最高限度為五年,又或雖超過五年但不超過十年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是十年。
四,可被判處最高限度為一年,又或雖超過一年但少於五年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
五,屬其他情況的,追訴時效為兩年。這裡的其他情況,包括可被判處最高限度不足一年徒刑,又或者單是可科處罰金的犯罪。例如以《刑法典》規定的“侵入限制公衆進入之地方罪”為例,其法定刑最高是三個月徒刑;又例如根據“將假貨幣轉手罪”的規定中,若屬於在收到貨幣後才發現是假貨幣,之後將其充當正當貨幣使用,可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由於這是只科處罰金的犯罪,因此,對於這兩種情況的追訴時效就是兩年。
由此可見,對於不同犯罪中追訴時效的計算標準,首先是以所觸犯的犯罪可判處徒刑的最高限度為依據,當中不考慮該犯罪加重及減輕情節而引起刑期變化。例如有些犯罪,雖然法律規定某種情況下可將刑罰的最低或最高限度提高三分之一,但這情況都是依照原來的刑罰的最高限度作為標準;其次,若某些犯罪可被判處徒刑或罰金時,則以徒刑作為確定追訴時效的標準,而罰金的多少不會作為計算標準。
追訴時效的計算
了解追訴時效的期間後,更須了解如何計算時效開始之日,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便有所規定。當中規定追訴時效是以行為人實施犯罪事實旣遂那日起開始計算。以“殺人罪”為例,追訴時效是從被害人死亡那日起開始計算。
不過,由於犯罪的類型不同,以及考慮到犯罪的複雜性,法律對於某些犯罪形態的追訴時效作出了其他的規定。例如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的既遂狀態終了那日起算。以“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罪”為例,由於這一犯罪是屬於繼續犯,犯罪呈持續狀態,因此追訴時效應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結束那日起計算。對於“連續犯”和“習慣犯”,追訴時效從最後一次實施犯罪行為那日起計算。例如某人在一段時間內多次實施盜竊行為,構成連續犯,追訴時效就要從他最後一次實施的盜竊行為那日起計。對於“犯罪未遂”,追訴時效從行為人最後實施行為那日起計。例如以“搶劫罪”為例,若犯案人以暴力行為搶劫,但最終因為對方極力反抗而沒有將財物搶走,構成犯罪未遂,則追訴時效應從犯罪行為實施完畢那日起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10條、第111條,第128條,第185條,第204條,第252條以及第25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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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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