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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2-03-12 09:58

援交歧路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2.02.03.見報

早前有報導,在香港發生了一宗駭人聽聞的案件,一名僅得十四歲的女學生,聯同男朋友引誘另一名只得十三歲的女同學,透過援交而“搵快錢”,其後強迫受害人拍裸照並操縱接客,更仿如吸血鬼般把她賺得的肉金由當初三人平分,到最後由自己和男朋友全數沒收,半年間,該名十三歲女童已被迫接客三十多次。事件如果在澳門發生,法律固之然會懲罰該對情侶,但大家又知否對於受害人,即該名十三歲女童,法律又會如何幫助她呢?

路人甲:“計我話,捉到嗰d衰人,再困晒佢哋坐監,都已經係幫到嗰個女仔啦!”
路人乙:“我都係咁話,起碼唔駛再見到嗰d衰人呀嘛!”

任何人遇到犯罪情況(例如傷人、搶劫等),都應該即時舉報,警方除了會根據線報將犯罪份子繩之於法外,也是為了幫助受害人,使他(或她)能盡快脫離魔掌。如上案件,縱操未滿十四歲的人賣淫,在澳門已構成“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即使犯案者未滿十六歲(例如上指的十四歲女學生),亦將會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各種措施,其中最嚴厲的可被判收容於少年感化院五年。

可能有人以為,監禁和收容都只是將犯案者困於密閉環境,減少與外界接觸,在一定時間內再對受害人造成傷害。其實,任何的處罰方式,都會協助犯案者能夠重新認識自己,反思過去,積極參與各種培訓,使將來重返社會時能夠盡快融入社會,不再作出違法的事,或找受害人報復。例如在對違法青少年進行收容期間,少年感化院會藉著紀律訓練、學習活動、職業培訓及輔導教育,教導青少年,協助他們建立遵紀守法的價值觀,並能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

路人甲:“原來唔係剩係鎖住佢喺間房入面咁簡單嘅 !都好d !不過,我反而又會擔心嗰個受害嘅女仔,喺金錢嘅引誘下,佢可能又會從事援交活動呢!”

路人甲的擔心其實是確有道理的,因為部分青少年往往會盲目地追求金錢和享樂,例如像上述案件裡,受害女童透過援交賺取金錢,雖然曾被操控和利用,但是,如果她仍然捨不得這種“搵快錢”的方式,加上身邊又沒有人能提供適當的心理輔導和教育,此時她可能又會再踏上援交之路。

法律規定,父母有責任照顧子女,使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處於諸如賣淫、放縱自己、濫用酒精飲料、行乞、遊蕩等狀況,則法院可依職權,又或由檢察院或任何人(例如社工)向法院提出,由法官對未成年人採取《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使未成年人能夠糾正陋習,不致繼續沉淪。

路人乙:“咁有d乜嘢措施係可以幫到呢d細路架?”

按照規定,一般措施包活有六種,法官可因應情況而對未成年人採用一種或多種措施,包括有:一、透過父母、監護人或照顧未成年人的實體給予輔助;二、透過另一家庭給予輔助;三、交託予第三人;四、自立的輔助;五、交託予家庭;六、交託予機構。


例如當採用第一種措施時,法官可命令父母向未成年人提供社會及心理教育方面的輔助,同時,亦可命令父母履行各種義務:向未成年人提供特別照顧;確保他們繼續接受學校教育或職業培訓,以及往醫療或心理教育輔導部門求診等。至於在協助和監督方面,法官可要求社會工作局輔助、指導及監督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員等,以妥善地履行有關措施。在眾人的關懷和照顧下,幫助未成年人重過健康生活。

心靈照顧勿輕視,關懷匡正盡愛慈
相信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夠健康成長,但有時候,由於兩人都要工作,為了生活而奔波,雖然會滿足到子女在生活與物質上的需求,但可能又會忽略了對子女在心靈上的照顧。法律對於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會提供適當的教育和保護,但如果真的走到這一步,其實對於該未成年人、他的父母和其他至親,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心靈傷害。或者,大家可嘗試想想,自己的子女到底需要的是甚麼?金錢?關懷?如果是後者的話,又是否足夠?這可能是現今社會上不少父母都必須正視的課題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70條、第2/2007號法律第30條、第65/99/M號法令第67、68、69和79條的規定。

ymtchris 2012-03-12 11:32
值得關注......

1魚 2012-03-12 11:36
引用
引用第  1  樓  ymtchris  於  

2012-03-12 11:32
   發表的  :

值得關注......

有女唔聽話都會好驚驚,,,可?

看海 2012-03-12 17:12
引用
引用第  2  樓  1魚  於  

2012-03-12 11:36
   發表的  :


有女唔聽話都會好驚驚,,,可?

的確係

活活 2012-03-12 18:35
時代唔同,家下教育下一代真系比以前困難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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