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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2-01-30 11:38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事,大部分會經由自己的思考才作出,根據不同的思考作出不同的決定,不同的決定會做出不同的行為,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均是有意識地作出的行為。犯罪亦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所做的事以及所產生的危害結果有一定的認識,而對該危害結果是否有希望發生的心態,可分為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如果是希望、容忍危害結果的發生,便屬故意犯罪;而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構成犯罪的,則屬過失犯罪的情況。

    按照《澳門刑法典》第十二條的規定,“出於故意作出之事實,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出於過失作出之事實,方予處罰”。亦即是說,當一個人是出於故意作出了某些事實構成犯罪時,可按法律規定判處相應的刑罰,而對於過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必須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祇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時,才可判處行為人相應的刑罰。因此,如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行為人須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倘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而作出的行為,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今天本欄先為大家介紹“故意犯罪”,下周再為大家介紹“過失犯罪”的規定。

    刑法中的故意

    故意是指行為人決意去做某件事且對所導致的後果有一定的認識,即“明知故犯”。在《澳門刑法典》第十三條關於故意的規定,可看出刑法中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或然故意。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蓄意去作出違法行為,即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做的事符合刑事法律中所規定的罪狀,以及認識將會發生的危害結果,而且對該危害結果抱着希望發生的心態。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為時明知事實符合一罪狀,而有意使該事實發生者,為故意”,當中“明知事實符合一罪狀”,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作出的行為及對所產生的結果有明確認識,而“有意使該事實發生”是指行為人在作出違法行為過程中,對危害結果在心理上抱着希望發生的態度,這便屬於刑法上的直接故意。例如,甲想盜竊乙的手提電話而作出盜竊行為,甲在意識上已知道自己是盜竊他人財物,也知道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會導致乙財物損失的結果,而且甲是希望該結果的發生,因此,甲在主觀心理上已具有盜竊的直接故意。

    在本澳的刑事法律當中,有些犯罪祇能由行為人直接故意而構成的,如盜竊、搶劫、強暴等犯罪。

    (二)必然故意

    必然故意是指行為人作出的行為必然會導致構成犯罪的結果,但為了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仍繼續作出該違法行為。必然故意與直接故意不同的是,必然故意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並不是抱着希望發生的心態,而是對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抱着容忍的態度。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為時明知行為之必然後果係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者,亦為故意”,這是屬於必然故意的規定。例如甲因想殺乙而到乙屋企放火,但甲也知乙與太太丙同住,且在放火時明知乙和丙同在屋內,甲與丙雖無仇無怨,但放火燒死乙也必然會將丙燒死,甲的放火行為主要目的是希望有乙的死亡結果發生,而對丙的死亡結果則是抱着一種容忍其發生的心態,因此,甲殺乙是屬於直接故意殺人,而對丙的死亡便是必然故意殺人。

    (三)或然故意

    或然故意是指行為人作出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犯罪結果,而仍繼續作出該違法的事情,與必然故意相比,行為人同樣是抱着一種容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不同的是,兩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必然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必然會發生,而或然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有可能會發生,但為了達到所追求的目的而容忍、接受該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的情況。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行為人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當中“接受該事實之發生”,就是指行為人對明知有可能產生的結果抱着容忍的心理態度。例如甲在公園休憩區用氣槍打雀鳥,當時公園休憩區內亦有不少人士正在活動,甲明知自己打雀鳥可能會傷及正在活動的人士,但置之不理,又或明知若打不中雀鳥可能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但為了打雀鳥仍使用氣槍射擊,結果傷了一名小孩,這情況下,甲便是屬於或然故意傷人的情況。

    因此,在本澳的刑事法律當中,如屬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殺人罪”以及“傷人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必然故意”或“或然故意”而構成。

    由此可見,刑法上對於故意犯罪,都根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有的不同心理態度而作出不同規定,而對於行為人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構成過失犯罪的規定,下周將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看海 2012-01-30 16:20
     有勞   

發記 2012-01-30 19:03

2012-01-31 09:10
          

ymtchris 2012-01-3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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