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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ito 2011-04-07 09:55

何謂“信任之濫用罪”

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4.03 見報

很多人都知道何謂“盜竊罪”,但不一定知道甚麼是“信任之濫用罪”,它們之間有一些相同之處,但又不完全等同。今次我們就談談兩者的異同。

按照《刑法典》規定,“盜竊罪”屬於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是指犯事者在他人不察覺的情況下,偷取他人的財物,例如錢包、手提電話、手袋等,繼而將有關財物據為己有或轉給他人。例如一般的街頭扒竊案,便會以“盜竊罪”論處,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另外,如果盜竊財物的數額、性質及作案方式對當事人及社會的影響較大,則有關行為便構成“加重盜竊罪”。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偷竊涉及的財物金額超過三萬元;財物是一些正在乘搭巴士的乘客所有;又或是一些放在已上鎖的抽屜、夾萬內的財物等的情況,犯案者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如果偷竊涉及的財物金額超過十五萬元;賊人是透過破毀門鎖、用百合匙開門或以爬入的方式入屋入舖爆竊,又或者賊人犯案時攜帶武器等的情況,則犯案者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十年。

至於“信任之濫用罪”,其與“盜竊罪”相同的地方是兩罪均屬於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兩罪中的犯事者都將他人的財物不法地據為己有,有存心取去他人財產的意圖。至於最大的不同之處,便是“盜竊罪”中的財物原先從未交託於賊人,只是賊人暗地裏將物主的財物取到手中,據為己有;而“信任之濫用罪”中的財物,是基於物主對犯事者的信任,一早將它交託給犯事者代為保管或處理,又或簡單來說,即有關財物未被犯事者據為己有之前,已因物主的允許而合法地在犯事者手中。

如本澳曾發生多宗濫用信任的案件,其中一宗涉及一名在家傭中介公司擔任翻譯的印尼籍女子,在任職期間,侵吞公司及部分家傭託她匯返家鄉的款項,最終被法院定罪。

對於這類濫用信任的情況,明顯地,事主將財物交給犯事者,目的並非送給對方,而是希望對方暫時託管又或協助將有關財物轉交給另一人,但犯事者卻利用事主對自己的這種信任,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據為己有時,這便會觸犯“信任之濫用罪”,一般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另外,法律對該犯罪的一些嚴重情節亦會加重處罰:如果犯事者所取去的金額超過三萬元和十五萬元,分別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和八年;又假如在某公司任職賬房的女職員藉其他職員外出之際,偷取賬房抽屜內的款項。對於她這種違背自己的職業操守,且濫用了公司對自己的信任的偷竊行為,即使取去的金額不足十五萬元,基於主觀惡性較大,所以同樣會被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監禁八年。

總而言之,不法取去他人的財物,均須受刑責;只有合法地由自己雙手、靠自己努力、汗水得回來的東西,自然受之無愧,何必因一時貪念,作繭自縛,墮入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197、198及199條的規定。

釣魚郎 2011-04-07 11:47
   明白........

ymtchris 2011-04-07 13:18
知道....     

忍者引魚 2011-04-07 13:56
   ths.........

joaoao 2011-04-07 18:20
thx~     

高比 2011-04-07 18:53
澳門<刑法典>內容和人們想像中的一些罪後的名稱真的有出入.好,需要多些推廣普法,人們才能利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見血方休 2011-04-07 18:58
如果有人借咗魚竹吾還,係咪同一條罪呀

arrowtsang 2011-04-07 20:48
     通常人地係同我借少少位拋竿,跟住就.......偷埋我D魚!   

Sam_Sam 2011-04-07 22:55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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