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分
--------------------------------------------------------------------------------
1.一学年记满二十七次缺点者开除学籍。一次小过,相当于三次缺点;一次大过相当于九次缺点。
2.学校规定学生“六不准”,即不准赌博、不准偷窃、不准抽烟、不准打架、不准讲粗言秽语、不准进入桌球室或游戏机中心。一经发现学生违犯其中任何一项,立即记大过一次;第二次再犯同类错误,马上开除学籍。
3.学生校服须整齐,不整齐者得记缺点一次。校服整齐指佩戴校徽及校服的式样、鞋袜合乎规定。
4.男同学不得佩戴任何饰物;女同学也只可佩戴一双耳环。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来信申明理由、始获批准。违犯一次者记缺点一次。
5.迟到或早退三次记缺点一次;迟到超过十分钟作旷课论,旷课一次记缺点一次。
6.旷课半天记缺点两次;旷课一天记小过一次。集会、集体活动、补习、督课堂无故缺席亦作旷课处理。
7.学生应保持课室清洁,凡在教室内吃早餐,包括:粥、粉、面、饭、饱点等记缺点一次。
8.考试作弊记大过一次,该科作零分计。夹带、偷窃、询问他人或将答案告诉他人者,均按作弊处理。
9.大测作弊记大过一次,该次测验作零分计。
10.小测作弊记小过一次,该次测验作零分计。
11.学生欠交功课三次,记缺点一次。
12.破坏公物者须按价赔偿外、并酌情记缺点或记过。
13.学生上课时谈话、睡觉、或做其他作业,经老师警告不改者记缺点一次,不接受警告且态度恶劣者,酌情记小过或大过一次。
14.学生上课须带手册,老师可随时检查,欠交手册一次记点一次。
15.学生欠带课本,任课老师须即记入教室日志,欠带课本三次记缺点一次。
16.学生应尊敬师长,任何情况下不可顶撞或辱骂老师,如有违犯者,酌情记缺点或记过。
17.学生若违犯校规,学校将约见家长或监护人;学生若犯严重过失,将会受劝令退学或革除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