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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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如有不爱护学校校誉之行为,记大过、留校察看或着令退学。
(二)学生于测验或考试时有作弊行为,除将该次测验成绩或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计外,并记大过一次。
(三)学生如有毁坏校内公物及校园花木,必须向班主任报告,并照价赔偿损失,若匿而不报,一经查出,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记小过一次,故意者记大过一次。
(四)学生在校内校外有污损教职员或同学名誉者,记大过一次或留校察看。
(五)学生须服从学校之指示或教职员之指导,违者记大过至大过。
(六)学生有欺骗或盗窃行为,记小过至大过。
(七)学生有不道德行为或以不道德行为诱惑他人者,记大过。
(八)学生在校内无论组织团体、举行集会庆祝、演剧、巡行、出版刊物、散发传单、张贴布告及标语、进行捐款等,事先须得学校核准存案方得进行,违者负责人员及有关人员均记大过,情节严重者着令退学。
(九)学生以暴力对他人者,记大过,还手者同罚。?
(十)学生说非礼之言(讲粗口),记大过。
(十一)学生吸烟、闹酒、赌博、携有纸烟,收藏赌具,进入赌场、舞厅等行为,记大过。
(十二)鉴于社会风气不良,本校禁止学生进入游戏机中心、波楼及卡啦场所玩耍,违者记大过。
(十三)学生不得阅读或藏有淫亵书画,违者记大过。
(十四)学生不得使用或收藏匕首、汽枪、猎枪或其他足以伤害他人之凶器或玩具,收藏者记小过至大过,使用者记大过、留校察看或着令退学,严重者并须负刑事责任。
(十五)学生对学校所张贴之各项布告均不得撕毁或涂改,违者记大过。
(十六)学生迟到、欠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记缺点至小过,屡劝不改者记小过至大过。
(十七)学生旷课半天记小过,旷课一天记小过二次。
(十八)学生迟到超过十五分钟作旷课论。
(十九)学生违犯课堂纪律,例如上课时谈话、瞌睡、阅读其他书籍、做其他作业或活动、擅自调位或离坐、喧哗、游戏、饮食、抛掷物品、妨碍他人用功等,按情节轻重记小过至大过。
(二十)缺点五次相当于小过一次,小过三次相当于大过一次。学生在一学期内累积达大过二次者,留校察看,达大过三次者着令即时退学或经校长批示于本学期结束时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