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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老婆大人 - 婚前協議書
jackie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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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5-06-04   

老婆大人 - 婚前協議書

>第一章 夫妻間生活守則
>第一條 婚後不與家公家婆同住。
>A. 同住之定義是指不能共同居住於同一區。
>B. 同區之定義是根據香港特區政府之區域劃分法。
>C. 同住之定義亦指於廿四小時內共同逗留於同一室內超過十二小時。
>D. 家公家婆亦泛指男家之所有親友。
>第二條 未得妻子同意,恕不招待男家之親友。
>第三條 未得妻子同意,丈夫不能勉強妻子與男家親友聚會。
>第四條 丈夫不得向妻子說謊。
>A. 不論謊話是善意或惡意,均不被接納。
>B. 丈夫對妻子不得有任何隱瞞,所講的必需是事實之部份或全部。
>第五條 男主內,女主外,丈夫要負責家中一切家務雜務,包括湊仔、煮飯、洗衫、
洗廁所等等。
>A. 不論人前人後,均要貫徹男主內,女主外的大前提。
>B. 妻子不會再為丈夫的面子作任何掩飾或做戲,以圖瞞騙男方的親友。
>第六條 一切以妻子的工作為重,丈夫不得干涉妻子的工作,或作出任何影響妻子工
作的舉動。
>第七條 夫妻間各自財政獨立,唯丈夫需負責家用及兒子的生活費。
>
>第二章 丈夫個人守則
>第一條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場所。
>B. 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有關場所經過、出入或逗留。
>第二條 不可沉迷賭博。
>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賭博。
>第三條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第四條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第五條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份、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
>A. 〝是否必要〞、〝過份〞或〝 親暱〞之定義由妻子介定。
>第六條 不可作出傷害妻子的行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傷害〞之定義以妻子的
感覺為依歸。
>第七條 不可觸犯任何法例。
>第八條 不可相約損友蘇亞基,又名AK見面。
>A. 蘇亞基的身份証號碼為K267xx3(2)
>B. 蘇亞基姓名之中文電碼為1667 2348 3233
>第九條 不可違反婚前協議書的內容。
>
>第三章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丈夫需要定時向妻子報告行蹤。
>第二條 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
>A. 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冇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第三條 丈夫不能探問或提及妻子的工作內容。
>第四條 丈夫不能企圖或意圖影響妻子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丈夫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丈夫需關心愛護妻子,每晚要服侍妻子,待妻子入睡方能睡覺。
>第八條 丈夫有責任了解妻子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妻子的要求。
>第九條 丈夫應尊重妻子意願,不可勉強妻子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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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呢一生人最失败,就系钟意左个海。佢令我唔可以脚踏实地

細橋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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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05-06-05   
Re:老婆大人 - 婚前协议书
完全失败的协议书...最重要制裁的部份怎么会没有呢
幾時先有得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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