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非禮”可涉及的犯罪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840 ── 2015.09.13 見報
“非禮”是否一項犯罪?現行澳門的刑事法律中,沒有“非禮罪”的罪名,但非禮 亦是有法律後果的。參考香港,非禮行為可觸犯“猥褻侵犯”的罪行,而有些國家或地 區也可觸犯“性騷擾”的犯罪。
一般而言,非禮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意願、接觸同性或異性身體(包括敏 感部位)的行為,含有性的意識,由於該行為可侵犯他人的身體、精神、名譽或尊嚴等, 所以,視乎具體情況,可構成不同的犯罪。據資料,在警方過去處理的非禮個案中,就 有涉及到以“侮辱”、“脅迫”以及“性脅迫”等犯罪來立案。
“侮辱罪”
非禮行為一般具侮辱性,是侵犯他人尊嚴、權利及人格權的行為。據資料,警方處 理非禮個案大多以“侮辱罪”立案。 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任何人以言詞、動作或圖像等 方式,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等的行為,便可構成“侮辱罪”,最高判監三 個月。
“脅迫罪”
按照《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任何人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 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他人容忍某種活動,例如行為人用刀指嚇對方脫去衣服或 忍受親吻行為,行為人可構成“脅迫罪”,最高判監三年。
“性脅迫罪”
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強迫他人忍受重要性 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自己或另一人為重要性慾行為等,例如行為人作出不受歡迎的撫 摸或手淫等猥褻行為,即可構成“性脅迫罪”,最高判監八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 148、158 及 175 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