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 4 樓 路亞添 於
2013-10-06 00:14 發表的 :澳門人如何移民去台灣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六、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七、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
九、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十、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
十一、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四、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十五、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十六、來臺傳教弘法,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七、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520&ctNode=30081&mp=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