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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失蹤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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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04-25   

失蹤的法律規定

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3.18見報

三月十一日,日本發生當地史上最強的九級大地震,震驚全球,但令全世界更驚訝的,相信是日本災民在災後表現得井然有序。地震當天有台灣記者往東京採訪時遇到這次地震,即時寫來的報導說:“站在新宿街頭,你可以看到緊張,但聽不到吵雜。”“一路上交通嚴重堵塞,不過你聽不到喇叭聲,東京街頭還是亂中有序。”“因地鐵停駛,轉搭計程車和公車的民眾大增,全都大排長龍,但秩序井然。”有人形容,日本人如何面對災難,讓世人都上了一課。

日本列島是由歐亞大陸板塊與北美洲板塊、太平洋板塊及菲律賓板塊碰撞突起而成。由於地殼活動不穩定,地震頻繁,部分火山偶會爆發,海域發生地震也會引發海嘯,居民時須防範。也許因為自然地理環境的使然,從老祖宗世代開始,日本子民已習慣承擔着自然災害頻繁的宿命,所以也磨練出冷靜、堅忍、勇於面對無常及守望相助的民族性。希望日本人民可以延續這種精神,早日重振家園!

自然災難發生之後,我們最不願意聽到但卻又控制不了的,就是有關傷亡和失蹤的消息。除了天災人禍之外,偶然從新聞中也會得悉有人失蹤。在此也談一下失蹤在法律上的一些規定,那麼,要確定某人失蹤,就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失蹤狀態說起,假設某人失蹤持續到法律指定的期間,就可以推定失蹤人死亡。在一般情況下,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計經過七年之後,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等,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然而,假設失蹤人在失蹤時已年滿八十歲,那麼,自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已經過五年,有關人士也可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

推定死亡的宣告,必須透過張貼告示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外公告,且在公告滿兩個月之後才產生效力。在法律上,推定死亡可以產生真實死亡的效果,從而可涉及到例如繼承等問題,即失蹤人的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可以依法辦理遺產繼承。又例如可涉及失蹤人的配偶可否再婚的問題,就如電影《劫後重生》(Cast Away)的男主角從荒島返回文明世界之後,太太已經再婚的例子。如果在澳門,當失蹤人返回或證實失蹤人在其配偶再婚時仍然生存,那麼,前一段婚姻會視為在推定死亡宣告時,以離婚的方式解除,所以,失蹤人的配偶有權再婚而不會觸犯重婚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澳門民法典》第65、100及101條以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40條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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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http://www.fishingmacau.com/bbs/thread.php?fid=114
arrowtsang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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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11-04-25   
明白了!
起得比雞早,睡得比狗遲,吃得比豬差,累得像隻驢,起魚似中獎,唉.........!釣魚人啊............!

  我釣我娛自得其樂,....無需跟無知多作計較!
joaoao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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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11-04-25   
失蹤       
arrowtsang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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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  2  樓  joaoao  於  2011-04-25 20:11   發表的  :
失蹤         

去年的大白立全部失蹤了!
起得比雞早,睡得比狗遲,吃得比豬差,累得像隻驢,起魚似中獎,唉.........!釣魚人啊............!

  我釣我娛自得其樂,....無需跟無知多作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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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ymtchris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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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 2011-04-26   
知道了...   
未釣過粗嘢!!!!!!!!
做人要圓滑, 不一定要蠱惑!!!!!!
做人要正直, 說話唔一定要硬直!!!!!!!!

庸人自困, 杞人憂天
釣魚郎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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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於: 20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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