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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電腦犯罪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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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0-11-15   

電腦犯罪不容忽視

    電腦犯罪不容忽視

    在這個資訊科技發展迅速的年代,電腦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學生們要用電腦,上班族要用電腦,就連一些好學的長者亦說要學用電腦。根據亞太地區互聯網研究聯盟出版的《亞太區互聯網使用比較報告二○○九》中指出,與其他聯盟成員(中國內地、香港、台灣、韓國、馬來西亞、印度、日本、新加坡、泰國等)比較,澳門的家用電腦滲透率為亞太區之首,達百分之八十七點五,稍高於香港、韓國及台灣。另外,科技發達,互聯網已成為不少澳門人的生活“必需品”,報告指出,澳門網民平均每周上網約十六小時,即每天約兩小時,網絡由下午四時開始繁忙,約晚上十時為高峰期。

    在澳門,電腦和互聯網被廣泛使用已是不爭的事實,既然使用率如此高,故此,因使用電腦或互聯網而引伸的犯罪風險亦相對增加;一些與電腦有關的犯罪如入侵他人電腦系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他人電腦數據資料,又或者透過網上教唆他人犯罪等亦隨之而生。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

    俗語有話“入屋叫人,入廟拜神”,這是基本的禮貌表現,不過,如果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那麼,這就不單是禮貌問題,還會涉及嚴重的電腦犯罪。去年八月生效的《打擊電腦犯罪法》中規定:任何人存有不正當意圖,未經他人許可進入他人的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便會觸犯“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如藉違反保安措施(例如破解密碼或破壞保安裝置)而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考慮到入侵者主觀犯案的意圖較大,且裝有保安系統的電腦的機主,原本就是期望透過將自己的電腦加密從而避免他人進入,所以,針對刻意違反保安措施而進入他人電腦系統的狀況,入侵者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兩年。

    正如上述提到,未經他人同意是構成“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事前已獲同意而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例如幫人維修或保養電腦等則不構成犯罪。

    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

    電腦內的資料包羅萬有,有文字和圖片等等,而電腦之所以普及,正正是基於用電腦處理資料既方便又快捷。例如我們可以將拍攝後的照片存入電腦,既可隨時在電腦內欣賞,亦可把照片永久保存,永不脫色。不過,將資料存入電腦有一個弊端,就是資料被複製及外洩的機會亦相當高。

    早前,司警局公佈,由去年底至今年十月,共有三宗涉及不當進入電腦系統和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的案件。案中的疑犯均為在賭廳或博企內工作,藉工作之便在公司電腦內盜取客戶資料,繼而轉售給其他賭廳、博企或“沓碼”圖利。對於這類存在不正當意圖,未經同意而獲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儲存於電腦系統內(又或儲存於如移動硬盤、外置記憶體等電腦資料儲存載體內)的電腦數據資料的情況,無論是未經同意進入,抑或是正當地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均構成“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年;如不當獲取的電腦數據資料涉及個人的私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隱私,又或與政治信仰及宗教信仰等有關時,最高更可被判監禁兩年。

    公然教唆犯罪

    言論自由是我們的基本權利,亦是《基本法》所明確保障。近年,隨着互聯網普及,網上發表言論已是司空見慣,不過在言論自由受保護的情況下,我們亦要確保言論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

    二○○八年起至今年初,本澳一名男子便在互聯網討論區散播各種煽動犯罪的言論,包括號召他人於北京奧運聖火在澳傳遞期間搶聖火,以及在“雷曼事件”期間號召他人放火燒銀行等。雖然剛才提到我們享有言論自由,但上述個案中在網上所發表的言論似乎已超出法律容許的界限,且有關言論更嚴重妨害公共秩序,引起犯罪的潛在危險,所以,按照《刑法典》規定,透過互聯網教唆或煽動他人犯罪(如搶劫、縱火等),即構成“公然教唆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

    現時,電腦網絡的負面威力彷彿是跟隨炸藥的步伐,想當年化學家諾貝爾發明炸藥的原意只是為開山劈石,但世人卻偏偏利用他的發明將戰爭的破壞力升級,以圖利益。同樣地,發明電腦網絡的原意是希望資訊流通、促進人類溝通、互相拉近距離,所謂前車可鑑,我們這一代人便應將發明電腦網絡的原意發揚光大,積極造福人類,而非利用它的便捷去損害別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令自己墜入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四、五條及《刑法典》第二八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八九八七 · 二二三三@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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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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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10-11-15   
律師  星期6你跟星星去西面  ?
ymtchris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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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10-11-15   
收到呀.....   
未釣過粗嘢!!!!!!!!
做人要圓滑, 不一定要蠱惑!!!!!!
做人要正直, 說話唔一定要硬直!!!!!!!!

庸人自困, 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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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 2010-11-15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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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_218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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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於: 2010-11-15   
謝謝你     
華仔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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