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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禁非法供宿法律已生效
muito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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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0-08-16   

禁非法供宿法律已生效

禁非法供宿法律已生效

經營非法旅館罰款大幅增加


非法旅館以及由此引申的各種社會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而近年隨着本澳的經濟及來澳的旅客持續增長,非法旅館亦有蔓延的跡象,為此,政府已制訂《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並於本月十三日生效。該法界定了何謂非法提供住宿,而且亦賦權予旅遊局,可以要求與經營非法旅館的單位有關的人士提供合作,及其他打擊非法旅館的臨時措施,而為了使法律更具阻嚇性,法律將經營非法旅館的罰款大幅增加,讓經營者考慮所承擔的巨額罰款,以收打擊之效。

非法提供住宿

非法旅館多設置於居民住宅,對民生造成滋擾,經營者則用各種名義,例如與住宿者之間訂有租賃關係,將經營非法旅館的實情隱瞞。為了有效打擊非法旅館,在新法當中,就清楚界定“非法提供住宿”,任何人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例如住宅、商舖、工業大廈)內向遊客提供住宿服務,即屬違法;根據法律,提供非法住宿,可被科處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元,如果非法住宿的情況涉及多個單位,則按每個單位獨立計算,例如有人將某大廈的四樓A座及B座用作經營非法旅館,則罰款最高可達一百六十萬元,如此類推。

可能有居民會擔心,單位確是用作出租,又或提供予親戚好友暫時居住,就會觸犯法例嗎?為此,法律亦規定了一些不屬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例如:(一)如果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具有穩定的租賃關係,而且在被懷疑提供非法住宿前,已將該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請書》(即租賃通知M/4或租賃合約M/4A);(二)如果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雙方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互相熟悉,因而獲免費住宿(例如招待來澳遊玩的親戚在家中居住),亦不屬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業主的合作義務

如果有人在大廈內的其他單位經營非法旅館,那真是“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這個道理相信不言自明,為了自己及大廈的整體利益,住戶之間必定通力合作,以及積極協助政府的相關工作,但對於打擊非法提供住宿,起關鍵作用的相信還是業主,雖然業主本人未必是經營非法旅館的人,但如果業主能提供到單位使用人的資料或聯絡到單位使用人,相信對於整個調查工作都有積極作用。

所以,法律規定,如果有跡象顯示某單位用作提供非法住宿,業主在接到旅遊局的通知後,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業主應在三十日內聯絡旅遊局以協助調查,特別是在業主的能力範圍內提供有助於調查的資料(如租客資料);此外,若單位被證實用作提供非法住宿服務,業主亦需要在能力範圍內採取能夠終止單位內可能發生的非法住宿狀況的措施(如解除租約)。如果業主不履行有關義務,可被科處罰款最高十萬元。所以,即使業主未必居住在單位內,但並不代表業主可以對單位的任何狀況置之不理,而且業主負有合作義務,可謂責無旁貸。

單位相關人士的合作義務

既然聯繫業主是想了解單位的使用情況,如果能夠直接聯繫單位使用者,又或其他與單位有關係的人,就更能清楚了解單位的實際情況,所以法律規定,被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服務的單位的租客、住客、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公司等,均負有特別合作義務,配合當局調查,提供相關文件(如租約)、資料(如單據)、甚至作出聲明,特別是該單位所涉及的相關人士(如租客或住客)的身份資料及聯絡方式,以及該樓宇的視像監測系統資料,否則,相關人士可被科處罰款最高兩萬元。
司法命令狀及臨時措施

雖然法律賦予旅遊局職權,可以要求業主以及其他相關人士提供合作,但如果只以這種方式調查取證始終較為被動,所以法律還賦予旅遊局其他更主動的調查方式。由於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單位,必然會留下蛛絲馬跡,所以法律賦予旅遊局有巡查的職權,主動出擊遏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另外,如果有跡象顯示單位是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服務,但旅遊局的職員無法進入單位調查,則旅遊局局長經過法定程序,可以進入單位調查。雖然法律保障澳門居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及侵入居民住宅,但對搜索住所,法律本已有明確的規定,而為了配合行政機關有效執行該法律,法律規定,旅遊局局長向刑事起訴法官要求發出司法命令狀後,有權進入單位調查。

如果有經營者冥頑不靈,利用調查的期間繼續經營,其他單位住客受影響的情況仍會持續,所以,在客觀上亦要有一定的措施,以阻止非法旅館繼續經營。法律規定,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服務,旅遊局局長可以命令採取臨時措施,例如對有關單位施加封印,亦即封閉單位,如果有人弄毀有關封印,可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另外,法律還規定,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服務,旅遊局局長還可命令中斷有關單位的水、電供應。如果有人在未經旅遊局局長許可的情況下,向被中斷水、電供應的單位恢復或提供水、電,按加重違令罪處罰,最高亦可判監禁兩年。

法務局出版《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單張

為了令市民及遊客可以了解更多有關《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其他規定,法務局分別針對市民及遊客印製兩款不同的宣傳單張,索取地點有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一至三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等)、旅遊局、治安警察局各報案室、司法警察局各資訊架、各出入境口岸等,亦可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相關資料。此外,市民及遊客還可到旅遊局網頁(http://www.macautourism.gov.mo)查詢合法的酒店及公寓式酒店資料,如發現懷疑屬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可致電旅遊局二十四小時舉報熱線2833-3000。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提供非法住宿》第1、4、8至10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email protected],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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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http://www.fishingmacau.com/bbs/thread.php?fid=114
釣魚郎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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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10-08-16   
     明白,唔該大狀   

財叔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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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10-08-16   
至多訓街         
ymtchris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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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 2010-08-16   
唔該哂....     
未釣過粗嘢!!!!!!!!
做人要圓滑, 不一定要蠱惑!!!!!!
做人要正直, 說話唔一定要硬直!!!!!!!!

庸人自困, 杞人憂天
稻草人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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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於: 2010-08-16   
支持嚴打       
joaoao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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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 2010-08-16   
     thx~
發記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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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於: 2010-08-16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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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於: 2010-08-16   
好、       
itit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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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發表於: 2010-08-16   
唔該哂....  
我是一个热血的中国人,我爱我的国家.....
活活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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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發表於: 2010-08-17   
又增知訊.      
精神病院中醫大夫
路過...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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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發表於: 2010-08-17   
   吾吾吾...............
~big game中~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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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發表於: 2010-08-17   
    
老虎收留我,應該合法.....             
hongma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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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發表於: 2010-08-17   
訓街應該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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