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66──2010.06.13. 見報
咳藥水這東西,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當我們還是孩童的時候,患上咳嗽了,醫生通常都會處方咳藥水,到了服藥時間,媽媽總是要花上無比力氣,半罵半哄才能讓我們將那一匙的咳藥水勉強送入口中。
在醫學上,咳藥水的確有止咳的功效,但咳藥水含有“可待因”的成份,如果濫用的話,咳藥水亦都會令人上癮,影響健康,例如導致便秘、食慾不振、暈眩、壓抑呼吸和中毒性精神病等,所以“可待因”跟“K仔”和“大麻”等毒品一樣是受澳門法律所規管的,在一般情況下,市民須要憑醫生處方才可以取得含“可待因”的咳藥水。
然而,近日就有報導指,警方近年截獲不少在內地購得含“可待因”的咳藥水帶回澳自用的人士,甚至有人聲稱藉飲用含“可待因”的咳藥水幫助入睡。其實這樣已經屬於濫藥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不法飲用含“可待因”的咳藥水,或者不法持有該咳藥水以供自己飲用,均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三個月監禁。
此外,濫用咳藥水與“索K”一樣,亦會令人神志不清及影響判斷力,容易導致意外發生,如果有人在不法飲用含“可待因”的咳藥水後駕駛車輛,對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均會構成威脅,車輛隨時會變成“殺人工具”,所以這種妄顧自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同樣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可判一年監禁及禁止駕駛三年。
其實,當我們遇到情緒或壓力問題時,濫用咳藥水只是暫時逃避問題,未能徹底將問題解決之餘,甚至還要付上影響寶貴健康的代價,對解救自己出困境毫無幫助,情況就如同有病的時候要盡早治療一樣,諱疾忌醫不但無助於病情,甚至還會令原本的情況更加嚴重,最終只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及《道路交通法》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