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居民可在公衆地方集會
【本報消息】民政總署繼續在涉及集會示威地點安排的上訴案中敗訴。
新澳門學社擬於上月廿九日、本月六日和八日分別於議事亭前地、三盞燈圓形地和塔石廣場舉行集會,討論本年度施政方針,並於上月廿六日通知民署。民署管委會主席翌日回覆,稱由於在四月廿九日議事亭前地已安排舉行一本地漫畫家作品展,另三盞燈圓形地及塔石廣場均不屬行政當局於一九九三年訂定的供居民選擇的公共集會場地,故未能提供上述三項場地。新澳門學社不服,於廿八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判決,裁定上訴得直。終院於是次裁決中,繼續維持該院於上月廿九日就同類問題的合議庭判決的立場,即原則上澳門居民可在公衆的或向公衆開放的地方行使集會權或示威權,官方之前訂定的十多個可用作集會或示威的公衆或向公衆開放的地方的清單,應被視為列舉性,不是窮舉性,否則會對集會示威權這一基本權利造成不可承受的限制,同時違反基本法第廿七條。在上述清單以外的地方遊行和示威,一直沒有被阻止。例如,在年初立法會討論二○一○年度施政方針時,就有人在立法會前示威。
終院也繼續重申,如果在集會或示威的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從而偏離原有目的,或出現嚴重和實際地妨礙公共安全或個人權利的自由行使的情況時,警察機關是有權根據集會示威法的規定,中止有關活動。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