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話睇就睇?話聽就聽?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3.26.見報
今個月三十一日是澳門《基本法》頒佈十七周年的紀念日(《基本法》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頒佈),相信大家都知道,《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享有各種權利,上周提及,澳門居民享有隱私權,任何人在未經同意下都不可以入侵他人住宅,又或在被下令離開時但仍逗留在他人的住宅處,否則會觸犯“侵犯住所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另外,《基本法》又規定,我們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生活及性生活等的隱私亦依法受到保護,本欄在今周會繼續介紹。
婦人:“個仔結咗婚都有一段時間,唔知佢同家嫂相處融唔融洽呢?”
丈夫:“好簡單暏!佢哋喺對面住禁近,我哋用望遠鏡望吓,咁咪清楚攞!”
在題述的情況,雖然該對父母與兒子之間是有親屬關係,而他們監視的目的亦未必存有惡意,只是關心自己兒媳的相處情況而已,但是,這並不表示作為父母的便可以有權侵犯子女的私人生活的隱私權。
按照規定,任何人在未經同意下,意圖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隱私,例如在私人地方偷窺他人的日常活動(如本例中的兒子與家嫂的生活情況),又或偷聽他們交談等,便有可能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更可判監禁兩年,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因此,即使係出於關愛之情,亦用不着冒違法之險,做人只須坦坦白白,問過清楚,又或嘗試叫兒子與家嫂多點回家吃飯,相處時間多,自然容易體察實況,減低擔心!
妻子:“個老公成日都出夜街,又唔知走咗去邊,喺屋企度傾電話又細細聲,佢會唔會有外遇呢?”
陳師奶:“好簡單暏!喺屋企電話裝個偷聽器,咪一清二楚攞!”
每個人都有自己擔心的事,例如像題述中妻子擔心丈夫是否有外遇,但是,由於以電話監聽的方法會涉及到侵犯他人在通訊上的隱私權,故法律規定要在特定情況,且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下方可進行,否則偷聽的人亦要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規定,任何人意圖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在未經同意下截聽對話、錄音、記錄、傳送或洩露他人的談話內容或電話通訊,亦會觸犯上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偷聽的人(如本例中的妻子)與慫恿偷聽的人(例如陳師奶)均可能要面對監禁的後果。故如果一直擔心,倒不如跟對方三口六面,免得屈到病就大件事!
路人:“一般人想睇想聽都咁麻煩,咁警察去做又會唔會容易d呢?”
法律有如上規定,都是重視各人的隱私權,所以,為避免侵害到別人的隱私,即使警方搜索犯罪證據,亦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例如法律允許對某些犯罪(比如毒品犯罪、走私罪、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等)進行電話監聽,但要有理由相信該監聽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在證據方面屬非常重要,且要得到法官的批示命令或許可。
此外,在進行電話監聽的程序上,執法人員(例如警察)亦須就有關的截聽或錄音繕立筆錄,且要立即連同錄音帶或相類材料,傳達給命令或許可行動的法官。假如法官認為所搜集的資料在證據方面屬重要,便會把相關資料附於案件的卷宗內,否則便將它毁滅,至於所有曾參與行動的人員,就所知道的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故身為亞SIR,亦要嚴格依法辦事!
澳門基本法頒佈十七周年園遊會
《基本法》與澳門特區的法律均保障居民的各種權利,尤其是《基本法》,它為特區所制定的法律提供原則性的指引,故其地位極為重要。每年政府與民間機構為紀念《基本法》頒佈,均舉辦各種宣傳《基本法》的活動,而於本周日,即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至六時,基本法推廣協會、法務局、教育暨青年局與民政總署將會假塔石廣場舉辦“紀念《基本法》頒佈十七周年園遊會”,到時會有攤位遊戲、舞台表演與有奬問答環節等項目,歡迎市民參加,在齊來認識《基本法》與特區法律的同時,又可贏取豐富禮品,不亦樂乎!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30條,《刑法典》第186條,《刑事訴訟法典》第172至1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