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離婚危機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1.08見報
“電腦和互聯網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相信大家對這句話也沒有異議。很多人除了上班用電腦工作,回家後也用電腦玩遊戲和登入社交網站聯誼,基本上除睡覺外,其餘時間也是和電腦一起度過。當中以一個叫“Facebook”的社交網站最令人“樂而忘返”,近年來深受世界各地歡迎。除了可上傳照片和寫個人感想與人分享外,當中還有數之不盡的小遊戲和即時對話聊天功能,確實令很多人沉迷其中,樂不思蜀。
然而,最近有報導指出使用facebook的壞處,特別是已婚人士要留意:就是Facebook很可能會徹底催毀婚姻。原因是根據英國一項研究發現,每五個離婚申請個案中,就有一宗跟Facebook有關。當中研究過的五千宗離婚個案中,發現有九百多宗提及Facebook,而其中最普遍的理由,就是發現配偶用Facebook跟第三者進行偷情對話,從而導致最終離婚收場。
當然,我們中國有句說話是“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是莊嚴而神聖的,如有家庭糾紛,最好當然是夫妻雙方平心靜氣地尋求解決方法。不過如果真的無法解決,往往迫不得已走到最後一步,即忍無可忍要以離婚方式收場時,那麼在澳門有甚麼途徑呢?
在澳門,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即“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兩願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下,可以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不過兩願離婚有一前提,就是要結婚超過一年以上才可適用。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上述使用Facebook的例子般,如果妻子發現丈夫用Facebook和第三者進行偷情對話,一怒之下憤然提出離婚,不過丈夫堅決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下,這時應如何處理呢?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當然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便只能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了。進行訴訟離婚時,必須要有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
(一)其中一方違反了夫妻間的義務(例如有婚外情或經常毆打對方);
(二)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三)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
(四)夫妻一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有關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以上這些都可構成訴訟離婚的聲請理由。
最後,雖然說法律保障每個人有締結婚姻的自由,且同時亦保障每個人有離婚的權利,不過,婚姻始終是一生一世的承諾,是莊嚴和神聖的。離婚,始終應是最逼不得已和最後的選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民法典》第1628、1630、1635、1637、1638及16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