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星期日,是明哥一家人共聚天倫的日子。這日,他們如常到街口的茶樓飲茶。
飯後,正當等候茶樓侍應阿儀拿賬單過來的時候,明嫂忽然煞有介事地拉着明哥的衣袖,小聲道:“你一會兒千萬不要給阿儀小費啊!”
明哥感到莫名其妙,“為甚麼啊?你覺得他們剛才招呼不周,抑或今日點心的味道不好呀?不付小費好像有點難為情,或者我今次只給三元兩塊吧……”
“不是我‘孤寒’的問題啊!難道你不知道廉政公署的監管範圍即將擴展至私營領域,以後涉及私人公司的賄賂問題也要受到法律規管的?”明嫂振振有詞地說。
“那又有甚麼問題呀?”明哥一臉疑惑。
“你給小費可能會犯法了!”明嫂回答。
“老婆大人,平常消費時給小費又怎會是犯法呀?”明哥被明嫂弄得哭笑不得:“我剛參加過廉署的專題座談會,所以有少少了解。簡單來講,在私人關係之中,任何人以利益賄賂一間公司的僱員,要求對方不按規矩辦事,才會觸犯有關法例。現在我們只是純粹欣賞阿儀的服務而打賞她,況且金額又不大,我們並沒有要求她提供不按公司規矩辦事的回報,這樣做根本沒有違反法律。”
“啊,我明白了,即是說一定要存在‘利益交換’與‘不按規矩辦事’才有可能入罪!”明嫂繼續說:“那麼,假如我身為酒店員工,在旺季或節日期間接受客人利益,明知違反酒店內部規定,答應為客人預留客房,就有可能違反法律,對嗎?”
“老婆,妳真聰明!”明哥讚賞道:“政府部門要廉潔,私人機構也需要誠信管理和商業道德,這樣才構成社會整體的廉潔。相信隨着《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於今年三月一日生效,可以營造一個更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作為澳門居民,我們應該全力支持。”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