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從圖書藏毒案說起(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12.04見報
十一月初,本澳警方首次揭發跨境販毒集團,以書本藏毒方式偷運毒品入境。消息指一名外籍男子經機場過境抵澳時,在其隨身行李中帶有兩本兒童圖書,而書中卻另有乾坤,藏着以錫紙包裝、重總量超過一公斤的毒品海洛英,估計市值約一百二十萬元。
這則新聞令人聯想到販毒集團,運用層出不窮的方式運毒、藏毒,尤其是形形色色的體內藏毒,以及利用意想不到的工具藏毒,例如高爾夫球桿、食物及衣服等,甚至連細小的螺絲批也成為藏毒工具。在鄰埠最近就查獲一批總重四十五公斤(市值五千多萬的K他命),毒品分別藏於三千個螺絲批的手柄中。然而,更加令人憂心的是,販毒集團成員中,年紀最小的只得十四歲。可見,毒品的禍害已蠶食到青少年,不容忽視!那麼,針對青少年吸毒、販毒等問題,除了社會工作之外,法律上又有些甚麼規定保障到青少年呢?
毒品向來都是一個禍害,尤其對於身心未成熟的青少年,由於他們好奇心重、定力不足、人生閱歷淺,容易受人影響,加上喜歡追求刺激等原因,很容易被毒販利用去犯罪。常見的例如免費提供玩樂享受,以便與青少年打成一片,減低防範,再而千方百計讓青少年染上毒癮,然後利用毒癮強迫他們犯罪,例如傷人、縱火、搶劫等,甚至利用他們作為販毒工具。
上月中,初級法院判決兩名青年販毒罪名成立,最高判八年五個月監禁,而案中毒販就是專門以免費吸食為餌,誘使青少年收藏及運送毒品,甚至提供住所讓他們吸毒。“免費”是多大的吸引!同時又是多大的陰謀!
販毒是犯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販毒的形式有哪些呢?是不是只限於常見的買賣、交收或者帶運呢?免費請人食毒品就無事嗎?當然不是。因為販毒的形式並不限於買賣和交收毒品,送贈、準備、分發、讓與、購買、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禁毒法附表一至表三所列的毒品,只要不屬於個人吸食,就有可能構成販賣。所以,免費請人食毒品,同樣屬於販毒,最高可判處十五年監禁。
青少年之所以容易接觸上毒品,除了毒販施計有方之外,與他們缺乏相關法律知識亦有莫大關係。所以,要幫助青少年遠離毒品,認識毒品犯罪法律是必須的。下集將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問題。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