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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者愛也?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38──2009.12.02. 見報
男女之間表達愛意可以有千百種方式:有人選擇送上鮮花、有人選擇憑歌寄意、有人選擇發短訊傳情等,千方百計各適其式。但世上卻有種極端的表達愛意方法,大家可能未必想到:就是俗語所說的“打者愛也”,不知大家又是否接受呢?
早前鄰埠有宗新聞登上了報章頭條:一名教授詠春拳的著名武術師傅,被香港法院裁定因金錢糾紛,在住所內毒打女友罪名成立,獲判囚兩個月。裁判一出,立即成為大眾茶餘飯後的話題,原因是該名武術師傅除了素有"詠春大師"美譽,而且亦有報導指他原來是一代詠春宗師葉問的入室徒弟,事件因此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當然最終誰是誰非還有待案件上訴後作進一步裁決,但值得關注的是這些暴力傷人事件,特別是家庭暴力情況,其實也經常在大家身邊發生。有時當大家在夜闌人靜熟睡時,聽見鄰居夫妻吵架甚至摔破物件的聲音,便很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先兆。很多人也認為家庭暴力是自己的家事,正所謂“家有家規”與街外人無關,但要提醒的是,其實在澳門法律中,無論用暴力傷害妻子、兒女、女友甚至任何人,也一樣屬於犯法行為,會涉及《刑法典》中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即俗稱的“傷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如果是對配偶或具同居關係的人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五年。
傷人者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外,亦須留有刑事案底以及會對個人聲譽就成莫大影響。就像新聞中的詠春師傅,被確定判罪後除了使其武術生涯蒙上污點,在一眾徒弟、學生面前威望盡喪之餘,留有案底對日後工作維持生計也有所影響。
其實除了傷人罪,針對一些嚴重的傷人情況,法律上還規定了“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即俗稱的“嚴重傷人罪”。當中包括傷害他人以致失去重要器官(如眼耳口鼻)、失去四肢、毀容、喪失工作能力、長期患病等,由於其後果會對受害人做成一生一世不可磨滅的影響,所以法律規定嚴重傷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年。若果是虐待配偶或具同居關係的人引致上述嚴重傷害,最高刑罰亦可判監八年。此外不要忘記,傷人除了要負刑事責任外,還須作出民事賠償,例如對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工作收入等作出賠償,所以用暴力解決問題絕對損人不利己。
其實出手傷人往往只因一時怒火,怒火過後當事人便會漸漸感到無盡的悔意。不過傷人事實既已發生,即使後悔也絕對於事無補,所以若果出手前可以“停一停,諗一諗”,後果又會否完全不一樣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37條、138條及14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