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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何價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36──2009.11.18. 見報
根據早前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全世界人口販賣案例中,兒童所佔比例越來越高,平均每五個受害人就有超過一人是兒童。報告說,全球每年仍有超過一百二十萬未成年人遭到性剝削。
內地拐賣兒童案頻生,其中,近年成為兒童失蹤黑點的東莞市,因聚集了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農民工,不少人拖兒帶女在當地謀生,平日疏於照顧,他們的子女往往成為歹徒的獵物。人口販子無孔不入,無論是放學路上、超市、自己的家門口,由剛生下來幾天的嬰兒,到九歲兒童都成為他們拐帶甚至強搶目標。內地公安表示,“拐子黨已形成了盜、搶、售一條龍的產業鏈,一名小孩公開批發價約一萬一千元人民幣”。
人口販賣不單是地區性的問題,還是全球性的問題,除販賣毒品和武器外,人口販賣更是國際犯罪集團其中一個獲利最豐厚的活動。兒童及婦女長期以來都是人口販賣的主要受害者,他們通常來自經濟較貧困的地區,也大多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例如離家出走的兒童或非法移民等。一些人口販賣者會利用詐欺(例如稱替海外公司高薪招聘模特兒)、脅迫(例如威脅要對受害者親人不利)、暴力威脅或虐待等方式來控制受害者,也有些人是被強行擄走(正如上述搶嬰案)而成為人口販賣的受害者。
至於澳門方面,特區政府為打擊此等犯罪而制定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販賣人口的個案中,如受害人未滿十八歲,即屬販賣兒童。為了進行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切除人體器官而販賣人口,不論以何種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未成年人,最高可判處監禁十五年。如果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或受害人已滿十四歲但犯罪者是以販賣人口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所判處的刑罰可以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判處監禁二十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第2、6及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