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巿民日報 -- 漫談澳門法律
何謂“訴訟離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9.20 見報
在澳門,若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且結婚逾一年,可在法院辦理 “兩願離婚”,若沒有由雙方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亦可選擇在民事登記局辦理,不過,若夫妻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只能以 “訴訟離婚”終止婚姻關係。法律規定,“訴訟離婚”須向法院提出, 且要有法定的離婚理由。
一、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在不同的法定離婚理由下,提起 “訴訟離婚”之訴的人亦有所不同。若以 “過錯違反夫妻義務在”(例如尊重、忠誠、扶持等)為理由時,原則上只能由夫妻中的受害方提出訴訟。
至於以“共同方活的破壞”為理由而提起的“訴訟離婚”,法律規定:若事實分居連續兩年,則夫妻任一方均可提起訴訟;若失縱且音訊全無滿三年,又或對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有關嚴重性導致夫妻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則有關訴訟只能由指出他方失蹤或精神能力發生變化的一方提起。
二、張太擬以她的丈夫有外遇為由,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究竟,她是否一定要請律師辦理,而法院在有關離婚的程序上又是如何運作?
“訴訟離婚”的程序屬於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並須透過 “起訴狀”進行。另外,由於離婚訴訟的利益值被法律定為澳門幣一百萬零一元,所以,當事人必須委託律師,有關的起訴狀亦會由律師撰寫,並交到法律辦事處。對於起訴狀,法院會審查是否存在有不當情況(例如未指明訴訟請求或訴訟原因、請求或原因含糊不清,又或兩者之間出現予盾等);原、被告是否有正當性,以及訴訟是否逾期提起等情況,當認為沒有被初端駁回的理由,且具條件繼續處理時,則會指定 “試行調解”的日期,在此階段,法院亦會通知原告及傳喚被告,以便雙方親身到場。若原告或被告不在澳門,則由具特別權力的受任人(例如律師)代理。
三、由於“訴訟離婚”要委託律師辦理,若當事人無能力聘請,可以怎辦?
當事人如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時,可以向檢察院申請 “司法援助”,其範圍包括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預付金,或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預付金及訴訟費用,准許支付的延遲以及由法官依職權為其指定在法院的代理 (如律師)。要證明自己沒有經濟能力,申請人可透過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經濟狀況證明或正在接受公共救濟的證明來作為經濟能力不足的依據。此外,若申請人工作的年收益等於或少於澳門幣十二萬元,則亦會被法律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民法典》第1640及1642條,《民事訴訟法典》第953至9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