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運毒死士”的搜查
本澳警方今年內多次破獲跨境販毒案,當中更有毒販利用本澳作為中轉站,以“運毒死士”體內藏毒入境本澳,企圖再將毒品帶到內地。有報道指,南美、非洲毒販可以為了區區三數千美元的報酬,不惜冒生命危險,協助販毒集團以體內藏毒方式偷運毒品到世界各地。販毒集團近年為逃避警方追蹤,也開始改變販毒路線,以往會從南美經歐洲國家,如法國、荷蘭等地到東南亞,但現在則會採用較迂迴曲折的路線,改經南非輾轉運銷到東南亞及內地。有關報道指出,成年人體內一般可藏有超過一百顆可卡因,毒販會先將可卡因用黑膠紙包裹,再套上安全套,以防洩漏。但體內藏毒風險很高,如果在途中包裝破裂洩漏,毒販會即時死亡,因此體內藏毒的毒販又有“死士”之稱。
為了對付利用人體運毒的個案日漸增多及手段層出不窮的問題,新禁毒法在這方面加強了取證工具,規定了警方如果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涉嫌人體內藏毒,須對其進行搜查,並在有需要時進行鑑定。新禁毒法規定可將涉嫌體內藏毒者送往醫院或其他合適場所,並要求他在進行鑑定時留在上述地點。萬一有關涉嫌人不同意有關搜查工作,則警方必須預先獲得有權限司法當局(法院或檢察院)許可才可進行。如果警方已經將拒絕接受搜查或鑑定的後果適當警告有關涉嫌人,他仍然拒絕接受搜查或鑑定,則最高可被處兩年監禁。
根據法律規定,凡不屬於個人吸食且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毒品,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如有加重情節,例如將毒品交付予未成年人,又或涉及黑社會或犯罪集團等情況,最高更可判監禁二十年。
毒品犯罪(包括製毒、販毒等)是全球性問題,也是孳生其他犯罪行為的溫床,更為許多家庭帶來不幸。由於這類犯罪通常是跨國進行,因此增加了打擊難度,加強與外地警方情報交流,則是打擊跨境販毒的關鍵,這樣才可避免本澳成為跨境販毒集團眼中的中轉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17/2009號法律。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