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後果嚴重勿以身試法
近年本澳續有發生不法分子組織澳門居民與外地人假結婚,並藉此騙取澳門居留權的個案。上星期,檢察院就近期破獲的一宗假結婚案件完成初步偵訊工作,並對其中一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報道指案中一名嫌犯,在內地招攬有意移居本澳的人士,再安排與本澳居民辦理假結婚,進行結婚登記,再替相關的內地居民申請來澳定居,就每宗假結婚交易向有關人士收取九萬至十八萬元不等的費用。
有居民或會認為,收了錢後與陌生人辦理註冊結婚,只要沒被人揭發,當他(或她)成功申請來到澳門後,責任便告一段落。須知道,假結婚行為,除了有可能涉及偽造文件、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等犯罪之外,在民事關係方面,只要他與假結婚的對象在法律上仍為夫妻,他們仍會受到一系列規範夫妻關係的規定所約束。
假夫妻仍要履行夫妻義務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均須負有五種義務,包括:同居、合作、扶持、尊重及忠誠。
“ 同居義務”指夫妻雙方須在一個住宅內共同生活。“合作義務”指夫妻雙方須互相支持及幫助。“扶持義務”指彼此間有提供扶養及承擔家庭負擔的義務。“尊重義務”指夫妻雙方應互相以禮相待,不得侮辱對方。至於“忠誠義務”,是指夫妻雙方不得與第三者有性關係。換言之,即使兩人為假結婚,且協議日後雙方互不干涉,但是,由於在結婚登記上顯示他們倆是夫妻,因此在法律上,他們便須履行有關夫妻的義務。
假夫妻的離婚問題
假夫妻到了要辦理離婚的地步,同樣要按法定的方式進行,包括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若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且結婚已逾一年,可以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但是,倘若雙方不能達到離婚的共識,則只能進行“訴訟離婚”,並要提出離婚理由(例如有一方違反夫妻義務等)。當然,不管採取何種方式,雙方亦要跟從法定手續,且非一時三刻便可解決。
離婚後的扶養費問題
在離婚後,假結婚的雙方還要面對財產分割、扶養費等問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要履行扶持義務,就是彼此間有提供扶養及承擔家庭負擔的義務,而有關義務並不一定會因為離婚而結束。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後會遇到支付扶養費的問題,因此,即使為假結婚後離婚,其中一方可能要每個月向其所謂的前配偶支付扶養費,無原無故要白養他人。
假夫妻的人身安全問題
夫妻間有共同生活的義務。當假結婚的對象成功申請來到澳門,他便有權住在“配偶”(即在結婚證上所載明的結婚對象)的家裡,即使一方不同意,但另一方亦可能會作出威脅,例如舉報大家是假夫妻,最多一同負上刑責等,導致反對同居的一方不敢拒絕而只有啞忍。所以,假結婚還會涉及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人財兩失的境地。
提防單身長者被騙居民身份證資料
長者一向是騙徒的目標。組織假結婚的集團或中介人會騙取一些年紀大且單身的獨居長者的居民身份證資料,例如上門假裝做問卷調查。利用資料製造假的身份證或結婚證,再提供假證給外地人使用,為外地人騙取澳門居留權。這種情況,雖然有關長者可能沒有受到損失,但由於假的證書上會顯示他們的資料,故可能會導致被警方調查等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要提醒獨居長者,小心不要隨便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個人資料,若有懷疑,更應報警求助。
金錢引誘居民借出身份證
除了欺騙長者取得身份證資料外,針對一些單身居民,組織假結婚的集團或中介人會以金錢引誘他們借出身份證,再使用借來的證件與外地人辦理註冊結婚以騙取澳門居留權。借出證件的居民可能認為,把身份證借給別人使用並沒甚麼大不了,但借出證件的居民,由於他借身份證給他人作不法使用,因此,他與借證件的人一樣,均觸犯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最高可監禁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三三、一六二八、一八五七;《刑法典》二四四、二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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