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立法會選舉之投票地點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8.28.見報
今年九月二十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日,立法會由議員組成,負責制定澳門特區的法律,立法會議員更代表我們居民在議會上發言,以及反影民生問題等。作為符合資格的選民,我們所投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因為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而且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按照規定,今屆的立法會選舉的安排將與往屆不同,本欄在今次會為大家介紹有關投票地點的規定。
陳太:“我記得之前已經收到一封《投票通知書》,其實係D乜??”
在今屆的立法會選舉裡,共設有二十八個投票站,其中一個設於路環監獄。為了讓符合資格的選民知道自己在投票當日應前往的投票地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於本年七月中至八月初期間,向全澳符合資格的選民發出《投票通知書》,其中載有選民於九月二十日的投票地點及相關資料。
陳生:“老婆!我封《投票通知書》上寫投票地點同你一樣,我記得上屆好似係唔同個喎?”
在以往的立法會選舉裡,是以選民證的登記編號來分配投票地點,因此可能會出現一家人居住於同一地址,但卻被編配於不同投票地點進行投票的情況。
然而,自新的《選民登記法》生效後,由於選民證已被取消,故在今屆的立法會選舉裡,會以選民的居住地址來劃分投票地點,換言之,只要辦理選民登記時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相同,那麼,選民及其家人(例如丈夫或妻子)原則上便會在同一個投票地點投票。
詠珊:“咦!屋企附近有兩個投票站,點解我地唔係去最近個站投票?”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配投票站時,原則上是安排選民到最接近他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的投票站投票。但是,由於每個投票站的條件不同,可接待選民的數量亦有不同,因此,當較近的投票站無法容納所有附近的選民時,選民可能會被分配到另一個並非最近的投票站投票。
智聰:“我九月二十日要返工喎!不過離屋企個投票站禁遠,為方便及省時間,咁我又可唔可以公司附近投票站投票呢?”
其實,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按照選民所申報的常居所地址分配投票地點,目的是為了讓選民於較接近他常居所的投票站進行投票,所以,選民一定要前往他所獲分配的投票站,即《投票通知書》上載明的投票地點,方可以投票,故像智聰的情況,他決不能前往別的地點投票。
然而,今屆的立法會選舉亦有新的安排,就是延長了投票站的開放時間,由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此外,法律亦規定,於選舉當日須維持運作的部門與企業的負責人,亦應讓員工有足夠的時間前往投票,而且,有關員工於前往投票的時間內,應獲豁免工作。
如選民仍未收到《投票通知書》,可以怎辦?
在立法會選舉當日,選民務必要帶備自己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才可進行投票,而為了避免產生混亂,選民亦應清楚自己在《投票通知書》上載明的投票地點,假如直至現時還沒有收到《投票通知書》,選民可致電立法會選舉服務熱線:28-920-920,又或登入網址
www.elections.gov.mo,以查詢自己的投票地點。此外,選民亦可於遍佈全澳的城市指南,憑身份證查知自己的投票地點。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選民登記法》及《立法會選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