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王重婚?
早前報章報道,指香港藝人劉德華在接受訪問時,承認與朱麗倩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註冊結婚的消息,且更承認早於八五年,亦曾與另一台灣女星喻可欣私底下簽了一紙婚姻協議書。事件曝光後,在社會各界均產生了不同的迴響,有“粉絲”表示支持偶像結婚,希望他們有情人終成眷屬;但亦有人指劉天王原來早已結婚,且一直瞞騙公衆,現在又與另一女子結婚,似乎有重婚之嫌。
事件真相如何,日後會如何演變,本欄不予置評。不過如果事件換作在澳門發生,劉天王則未必會構成重婚罪。因為在澳門,一男一女如果想結婚,必須到民事登記局辦理結婚登記;即使要在教堂註冊,雙方亦要先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結婚,待局長審核雙方的條件及批准後,才可到教堂註冊。因此,雙方私底下簽訂的婚姻協議書,法律是不會承認其婚姻關係。儘管兩人一起生活,充其量也只是事實婚(一男一女自願像夫妻般一起生活達兩年或以上,便屬事實婚)的關係而已。
所以,既然一男一女沒有註冊結婚而處於事實婚,任何一方都可與第三者在澳門或澳門以外註冊(例如中國內地、香港、台灣,甚至是劉天王辦理結婚註冊的美國拉斯維加斯),該段婚姻為澳門法律所承認,且亦不會構成重婚罪。不過,如果一男(甲)一女(乙)已註冊結婚,但之後他們任何一方(例如甲)又與第三者(例如丙)註冊結婚時,即使在外地註冊,甲亦已觸犯重婚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另一方面,如果明知對方已註冊結婚但仍與之註冊,即使自己本身從未與別人註冊過,亦會觸犯重婚罪。例如上述情況,如果丙明知甲與乙已註冊結婚,但仍與甲註冊,丙便觸犯重婚罪。所謂“天網恢恢”,犯法始終難逃法網。
(法務局供稿)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三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