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9月20日立法會選舉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7.20見報
澳門特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將於今年九月二十日舉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本屆產生的立法議員為二十九人,其中七人由行政長官委任,十人經間接選舉選出,而十二人則透過直接選舉選出。直接選舉方面,參選組別向行政暨公職局提交候選人名單及政綱的期限在上星期一(七月十三日)結束。根據行政暨公職局所公佈的資料,是次參加直選並獲確認的團體一共有十六組。
法定宣傳期
市民投票之前,必須認識各組別的候選人及其政綱,因此選舉的宣傳活動便非常重要,市民又可能覺得奇怪,為何至今仍未見到候選人的宣傳活動呢?因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以下簡稱《選舉法》)規定,宣傳工作的展開是有限制的,而法定宣傳期是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止,亦即九月五日至九月十八日。因此,在上述期間以外所進行的選舉宣傳活動皆與《選舉法》有抵觸。再者,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選民對候選人態度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皆一律禁止公佈。
任何候選人或團體,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方法吸引選民,影響或決定其投票意向的任何行為(例如宣讀或派發參選政綱,派發任何與參選有關的宣傳品或物品等),只能在法定宣傳期內作出,所有在該期間以外作出的宣傳行為,均超越法律所定的範圍,並引致在各候選人之間產生一種不平等的情況,因而違反平等對待及機會平等原則。
新聞自由的保障
新聞自由及採訪自由均受到《基本法》及《出版法》的保障,而針對競選活動的報導,《選舉法》還特別規定,不可因記者及社會傳播企業所作的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對該記者或企業施以制裁,當然如果有涉及其他的違法行為時,在選舉日後仍會依法追究倘應負的責任。
選舉活動的財務資助
競選活動往往花費不菲,法律對選舉活動的財務資助亦有特別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如為實物捐獻(例如飲品、制服),候選名單受託人應聲明其合理價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可要求財政局或其他實體進行估價以核實其價值。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其以書面委託的其他人應向捐獻人簽發附具存根的收據,存根內應最少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如捐獻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還應載明捐獻人的聯絡資料。如果收到匿名捐獻該如何處理?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於總核算結束後透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選舉法》還特別規定禁止接受同一選舉其他候選名單的候選人或其他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捐獻。而各候選名單的開支不得超過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的開支限額【根據第8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各候選名單在二零零九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澳門幣八百九十四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八角四分($8,942,959.84)】。
投票是公民權利
每張選票都有一個希望,我們都期待?藉選票選出為民服務的議員來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令市民安居樂業。選民絕不可以輕視自己的一票,因為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議員在制定法律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因此,大家都要珍惜這項寶貴權利。根據《選舉法》規定,選民只可在每次選舉中投票一次,且選舉權須由選民親自到投票站行使,原則上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或授權方式作出,換言之不能代表其他人投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3/2001號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