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回頭是岸(有關殺人罪的規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521─2009.08.02見報
早前香港發生一宗慘絕人寰的碎屍案,有少女因進行援助交際而慘遭殺害。案件曝光後,社會各界對事件都有不同看法,有的慨嘆少女正直花樣年華,如果能好好珍惜自己,尚有很多個十年讓自己發光發亮,但是,由於想賺“快錢”,選擇了援交,繼而賠上了自己的生命,實在可惜;另一方面,亦有人對加害人的行為深感痛恨,認為他極度殘忍,應予嚴懲。
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都應該受到尊重,亦為法律所保護,若有人剝奪他人生命,必定受到嚴厲的處罰。像上述的事件如果在澳門發生,殺人者一般最高可判監禁二十年;而縱觀所披露的犯案情節,由於該名受害少女之死是因為曾經受到加害人的折磨,甚至肢解等過程,因此,有關行為更可構成“加重殺人罪”,最高可判監禁二十五年。
所謂「人死如燈滅」,受害人畢竟已死,即使法律對加害人如何處罰,判他數十年剝奪自由的牢獄生涯,留有案底,以至長期被受良心責備也好,但對於死者家人來說,任何懲罰也難以抵消人命的可貴及心中永不磨滅的傷痛。
因此,從以上少女被肢解一案可以給我們現今年青少女一個鑒往知來的警省,就是必須愛惜自己,同時亦要懂得保護自己。案中被害人想得到的可能僅是金錢或一時的快樂,也許,她跟我們一樣,在每做一件事前都會定下一個目標,例如想賺錢、想結交新朋友,只是各人所採用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時下一些年青少女因為想賺“快錢”而選擇援交的方式,但她們往往未能意識到會因此被人利用,甚至可能會做出違法的事情,例如吸毒及販毒等;又或可能被誘騙而墮入人口販賣的陷阱,後果可謂不堪設想,而更可怕的是,還有可能會賠上自己寶貴的性命,因此援交的賺錢方式決不可取,還是及早回頭是岸。
其實年青人只要在處事時能夠冷靜及理智地分析,相信亦不難找到正確的解決方法,未來的路,也定會無限光明。
下週預告:《打擊電腦犯罪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28及1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