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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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7.31.見報
夏日炎炎,每日氣溫都高達三十度,有不少人可能都不太願意出外活動,反而留在家中開?空調,一邊吃?冰淇淋又一邊上網,自得其樂。隨?現今資訊科技發展迅速,我們很容易便可從互聯網上接收到來自世界各地的即時最新訊息,又可以與相隔異地的親戚及朋友視像通話,相互了解彼此的近況;另外,原來我們想買東西亦很方便,因為現今互聯網上亦提供不少供人購物的網站,例如在一些討論區內,我們可以張貼廣告,貼上要出售的物件,有意者如果看到廣告,便可即時相約交收,有時候可能還會買到心頭好呢!
囝囝:“爸爸!你睇!我網上見到有人賣d,但又唔知佢賣乜喎?”
爸爸:“等我睇?先!哇!囝囝!你唔睇得呢d!賣呢d好似係唔得個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購入一些物件,但隨?時間消逝,這些物件有的可能只是長期放在家中,自己又用不?,但如果丟掉,又覺可惜,因此,不少人會選擇以互聯網作為平台,在網上張貼廣告出售物件,期望它能遇上“真正”的物主,帶其返家善加利用,不致浪費。
然而,我們要注意的是,我們原則上可以在網上張貼廣告出售物件,但是,有的物件是我們不可以隨意賣的,例如槍枝彈藥、毒品等,否則會觸犯法律。此外,如果我們在網上出售色情或淫穢的?物或光碟,同樣亦屬違法。因此,在題述的情況下,如果囝囝瀏覽的廣告涉及販售色情或淫穢的?物或光碟時,有關人士已觸犯法律,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且還會被留有“案底”。
囝囝:“爸爸!你睇!我網上見到有一元遊戲機賣喎!”
爸爸:“等我又睇?先!哇!囝囝!係咪咁?數呀?”
如上所述,我們一般可以在互聯網上張貼廣告出售物件,不過亦要注意對廣告的描述。因為像題述的情況,當有人在互聯網上張貼廣告出售物件時,賣家可能只在廣告上簡單描述物件,且上載相關圖片及留下電話,可能賣家一心想?,等買家致電聯絡後,雙方才商議物件的價錢。但是,如果賣家又在價錢一欄上隨意標價(例如一元),那麼,當有心的買家致電聯絡並表示同意購入賣家的貨物時,雙方便已達成協議,即賣家便要根據自己提出的要求,要以一元賣出有關物件了。如果賣家不賣,則還有可能會被買家告違約呢!
因此,預早訂明價格或不標價格以作容後商議,方為上策,至少買家致電聯絡時,雙方可再調整議定另一價格,總之雙方達成協議便可。
學生:“我有d唔用教科書,如果擺上網賣,又得唔得呢?”
在互聯網的討論區內,有時亦有學生張貼廣告出售教科書,如果屬於正版當然是容許,不過,如果涉及影印書本,則可能已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因為受保護的作品原則上只有在著作權人(例如作者)的同意下才能複印,或將有關影印本出售,如果有人出售影印書本,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其實,我們不妨把用過的教科書送給有需要的人,由於沒有涉及金錢利益,故不屬違法;此外,對於使用影印的教科書,法律亦有所規定,只要有關書本是供私人使用時,亦為法律所容許。
網上購物與電腦犯罪
互聯網的發達,的確為不少人提供方便,但隨之而來亦可能會衍生若干新型的犯罪,比如“黑客”入侵電腦,盜取購買者的信用卡資料,又或盜用購買者的帳戶,使其蒙受損失。其實,針對電腦犯罪,特區政府最近已公佈了《打擊電腦犯罪法》,並將於2009年8月6日生效,本欄在下週會為大家作有關介紹。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78/M號法律,《民法典》及《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