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7.17.見報
上週本欄提到,青少年進人網吧,必須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比如他們原則上要年滿十二歲才可進入,而即使能夠進入,亦要遵守有關逗留時段的限制。然而,在漫長的暑假裡,有的青少年亦會留在家裡上網,玩網上遊戲,又或在互聯網上的討論區內聊天,此時,作為父母尤應注意青少年的舉動,因為我們有言論自由,但亦不是毫無限制,因為即使在虛擬的世界發言,任何人亦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網友甲:“呵啊!你喺度做乜呀?”
網友乙:“咪上緊網囉!你呢?”
網友甲:“我都係上緊網呀!”
不少青少年喜歡上網,在網上透過MSN與所謂的網友聊天,但是,他們可能不曾發現,原來他們所謂的聊天,其實通常是說一些無聊的話題,甚至是無話題,例如像網友甲與網友乙的對話便是。當然,我們有言論自由,只要所說的話沒有傷害到別人,則是法律所容許的,不過,如果對別人造成傷害,發言者便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而在實踐中,很多青少年都有表示,自己當時只是因為一時無聊,才會作出傷害他人的言論,但之後才會知道事態的嚴重,比如自己會惹上官非,甚至要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友甲:“哇!我講吓咋喎!我話同班同學大明個老豆係賊,唔通都要拉?”
如上所述,即使自己在家裡開着電腦上網,在互聯網內虛擬的世界發言,任何人均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按照法律,我們每一個人的人格都應該受到尊重,如果有人出言侮辱(例如像題述的情況,無中生有地指同學的父親是賊),甚至做出一些人身攻擊的誹謗,出言者便有可能觸犯了侮辱罪或誹謗罪,將有可能面對監禁的處罰,例如侮辱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更嚴重的是,如果有人發表的攻擊性言論是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在互聯網的討論區上傷害別人,則更會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或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玩?都要適可而止。
網友乙:“我頭先喺網上見到有人叫人放火燒車,咁又會唔會有問題呢?”
這個當然是有問題。因為我們不可以用言論傷害別人之餘,其實亦不可以用言語煽動他人做出任何違法的事。例如某人可能因為無聊而上網進入某討論區,也可能因為無聊而與其他網友聊上好幾個小時,不過如果亦因為無聊而發表一些言論,比如叫人去搶劫,又或放火燒車等,即使發言者沒有指明特定的煽動對象,但在公開場合、互聯網上發表一些煽動他人犯罪的言論,將有可能觸犯公然教唆犯罪的規定,最高可判監禁三年的處罰。
你無聊?我認真!
青少年可能因為無聊而做出一些犯法的事,在事後才發現後果的嚴重性,追悔莫及之餘,但已對別人造成傷害。其實,我們每做一件事之前,不妨認真地嘗試從別人的角度看看,例如你因為無聊要說別人的父親做賊,但如果換作是你,肯認真地去想當有人說你的父親做賊時,你會有何感受?相信應該會覺得不開心或憤怒吧!所以,我們可以在網上發言,但如果能懂得認真地去感受別人的感受,那麼,自然會對得起別人,更會對得住自己!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77及2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