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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從學生搶劫事件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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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9-06-27   

從學生搶劫事件說起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6.12.見報

最近報章刊登一則發生於鄰埠涉及青少年的搶劫案件,報導指涉案者為年僅十三至十五歲的初中女生,因為缺錢花費而一心想搵快錢,最後組黨行劫的士。事發於凌晨時分,三名女生分別身懷利刀,截乘的士前往目的地,抵埗後由年僅十五歲的「大家姐」發施號令,各人一起亮刀指嚇司機及箍頸,掠去手提電話和現金後迅速下車逃跑。司機驅車尾隨追捕,湊巧有救護車駛經,三名救護員隨即協助追截,終將其中兩女生擒住,另一人則乘亂逃去,但後來已向警方自首。縱觀這事件,受害司機即使有所損失,也最多是少量現金或手機等有限財物,但令人婉惜的是,作案者竟然是未成年學生,今次搶劫事敗被捕,對他們以後的前途,影響深遠。

少年A:“搶人哋d錢啫,駛唔駛坐監㗎?”

對於案件的最終裁決,在此不予置評,但換作在澳門發生搶劫案,根據《刑法典》規定,普通搶劫罪的刑罰最高是八年監禁。

按照規定,搶劫是指劫匪以暴力的方式(例如毆打或箍頸),用一種即時的危害來威脅,又或令對方不能反抗,從而取走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其身上的金錢及財物。例如較早前曾報導有賊匪向被害人吹迷暈煙,令被害人失去意識並趁機搶走其財物,同樣可構成搶劫罪。

少年B︰“哇!原來打劫最長要坐八年監,咁如果謀財害命,好似d扑頭黨咁,咪有排坐?”

加重搶劫罪一般是指涉案金額較大、對被害人實施的犯罪手段更具危險性而應予以嚴懲的罪行,刑罰最高監禁十五年。如果引致被害人死亡,則最高刑罰更會達至監禁二十年。

一般的搶劫罪隨着劫匪的作案手法、行兇地點及涉案金額的嚴重性,會有可能演變成加重搶劫罪。如果劫匪令被害人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例如扑頭搶劫)、犯罪時攜帶武器(例如持刀行劫)、搶劫巨額財物(超過三萬元),又或搶劫車站、碼頭乘客的物件甚至非法進入住宅作案等,皆屬於加重搶劫的行為。

少年C:“搶咗少少錢啫,畀番佢咪得囉!我唸可以唔駛坐監嘅!”

搶劫罪屬於公罪,即使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劫匪的刑事責任,甚至劫匪同意將搶劫得來的物件交出並且道歉賠罪,也不能免除行劫者的刑事責任。因為當警方得悉搶劫罪案發生,便可以立刻主動進行偵查並交由檢察院提出起訴,追究行劫者的責任。

當然,如果行劫者事後有明顯的悔意,且已作出道歉及補償,法官在判案量刑的時候,會對其刑罰作出特別減輕的考慮。

少年D:“我又有個疑問,聽聞犯案時未夠十八歲,係唔駛坐監個喎!係咪真嘅呢?”

可能有人會誤解,認為只要自己未成年,即使犯罪也會沒有任何手尾,不過事實係,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要坐監,且會被留有“案底”。至於十六歲以下的人犯罪亦須承擔責任,因為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罪,法官可對他們採取《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例如警方警誡、社會服務令,最嚴重是收容於少年感化院。此外,十二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法官亦可對他們採取《社會保護制度措施》,例如將青少年交託給兒童院舍照顧,並同時命令社會工作局輔導青少年,甚至他們的父母。

因此,任何年齡層的人犯罪,均有自己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像搶劫案件,換來的代價是搶他人財物,耗自己光陰,試問你又有多少光陰可以虛耗?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7號法律第4條,《刑法典》第2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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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學得好, 就是一代宗師, 學得唔好, 唔緊要, 可以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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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黑毛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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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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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尚未完結!好戲必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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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於: 2009-06-28   
Re:从学生抢劫事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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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owtsang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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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發表於: 2009-06-28   
                
起得比雞早,睡得比狗遲,吃得比豬差,累得像隻驢,起魚似中獎,唉.........!釣魚人啊............!

  我釣我娛自得其樂,....無需跟無知多作計較!
ymtchris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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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發表於: 2009-06-28   
  
未釣過粗嘢!!!!!!!!
做人要圓滑, 不一定要蠱惑!!!!!!
做人要正直, 說話唔一定要硬直!!!!!!!!

庸人自困, 杞人憂天
joaoao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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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發表於: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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