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父親節獻禮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514─2009.06.14見報
下星期日是父親節。在澳門,一般人對父親節都較為低調,可能因為爸爸嘴邊總是掛?一句“慶唔慶祝,都無所謂啦!”,其實口不對心絕不是媽媽的專利,爸爸心裡可能都很希望子女向自己表達一下心意。
為了逗爸爸開心,有人會選擇親自做點手工藝品或精心選購小禮物,又或有人會選擇送厚禮,但厚禮未必人人可以買,原因是有些人“未夠秤”。
原則上,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可以進行有效的買賣交易。例如十五歲的華仔為了令爸爸開心,將多年來儲蓄的「利是錢」傾囊而出,買了一隻價值兩萬元的手錶送給爸爸作父親節禮物。
爸爸收到這份厚禮後,當然很感動,不過,亦有感禮物實在太昂貴了,致使爸爸有退回手錶的衝動。根據法律規定,由於華仔購買這隻手錶時未滿十八歲,不可以進行有效的買賣交易,所以華仔的父母可以撤銷華仔和錶行的這項交易,將手錶退還錶行,取回兩萬元。
當然,法律不可能要求錶行無了期面對隨時被撤銷交易的情況,所以華仔的父母提出撤銷交易是有期限的,就是必須由得悉交易起計一年內提出撤銷。因此,商戶經營生意時,應注意顧客的年齡,鼓勵未滿十八歲的顧客須隨同父母選購,達成愉快和順利的交易。
此刻,可能有人又會產生疑問:難道未滿十八歲的人買本雜誌、買杯珍珠奶茶都要由父母代勞?
當然不會。如果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可以有效地進行任何買賣交易,恐怕父母要學識分身術才應付得了。所以在法律上,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可以進行有效的買賣是有例外情況的,在日常生活中買一些價值少的物品仍然是可以的。例如華仔知道爸爸平時很喜愛做運動,於是他買一件價值一百九十元的運動衫送給爸爸。這就是其中一種例外情況。
父親節這個大日子,只是提醒做子女的要感謝爸爸那偉大且無私奉獻的愛,爸爸最想要的禮物,其實就是子女親口講一聲「爸爸我愛您」和一個溫馨的擁抱,簡單的一句說話、一個動作,已經足以令爸爸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1條、第112條、第114條及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