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地上執到寶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13──2009.06.10. 見報
近日有報導指一名在香港靠拾荒為生的菲律賓女士,於今年四月意外拾獲一個內有合共港幣三十五萬元的現金、外幣及支票等的公文袋,根據當時實際的環境條件,當事人大可將財物據為己有,但高尚的人格最終戰勝金錢誘惑,這名菲律賓籍拾荒客最終主動聯絡失主,並向失主送還款項,即使事後僅獲對方送贈一盒曲奇餅而非豐厚酬謝,她亦欣然接受。事件獲菲律賓傳媒廣泛報道後,這名女拾荒客更被譽為「菲人之光」。
地上執到寶,是否可直接將之據為己有?首先,我們必須先判斷這拾得物有沒有物主(主人)以及是否屬某人的財物。拾得別人遺棄不要的財物,例如放在垃圾收集站旁的舊傢俱、電器等,如目的是撿回家自用,便可以按照《民法典》對「無主物占有」的規定而取得這些物件的所有權。
那如果是拾獲別人遺失的財物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此時應該儘快通知失主。如果不知誰是失主且拾得的財物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二千元時,應報警處理;如果拾得物的價值低於澳門幣二千元,可按社會的一般習慣(例如將拾得物交予報館)作出公告。萬一有人在拾得他人遺失的財物後將之據為己有,這是屬於犯罪。根據法律規定,若任何人把拾得物不正當地據為己有,則會被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罰金的計算單位係以“日”計,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這是因為拾得的財物是別人的遺失物,而失主並沒有放棄擁有它的意思,因此並不屬於上述「無主物」的情況。
拾得財物的人如果已作出相應的義務(例如按物件價值交報館或報警),且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失主沒有現身認領失物時,那麼失主(即原物主)從此便失去對該件財物的所有權,而且不可以向拾得人追回失去的財物。相反,在該法定一年內如有人認領時,便須把遺失的財物返還給失主,而拾得人係有權依法向失主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澳門幣兩千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兩千元以上至兩萬元的,就超過兩千元的部分,另取其百分之五;兩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兩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
上述該名菲律賓拾荒客拾得三十五萬元再物歸原主的事件,如果發生在本澳,她便有權獲得六千六百元的報酬((350000-20000)x 2% = 6600),而非僅僅一盒曲奇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現行《刑法典》第200條,以及《民法典》第1243、124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