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女童搶劫報道說起
從一則女童搶劫報道說起
最近報章刊登一則發生於鄰埠香港涉及青少年的搶劫案件,報道指涉案者為年僅13至15歲的初中女生,因缺錢花費而一心想搵快錢,最後淪為賊匪行劫的士。
事發於凌晨時分,女童三人分別身懷利刀,截乘的士前往目的地,抵埗後由年僅15歲的“大家姐”發施號令,各人分別亮刀箍頸及指嚇司機,掠去手提電話和現金後下車逃跑。司機驅車尾隨追捕,湊巧有救護車駛經,三名救護員協助追捕,終將其中兩女童擒住,另一人則乘亂逃去,但後來已向警方自首。受害司機即使有損失,也最多是少量現金或手機等有限財物,但令人惋惜的是,作案者竟是未成年的女學生,今次搶劫事敗被捕,對她們以後的前途,影響深遠。
搶劫屬嚴重犯罪
《刑法典》規定,普通搶劫罪的刑罰是一年至八年徒刑。
搶劫是指劫匪以暴力的方式(例如毆打或箍頸),用一種即時的危害來威脅,又或令對方不能反抗,從而取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其身上的金錢及財物,例如較早前曾報道有賊匪向被害人吹迷暈煙,令被害人失去意識並趁機搶走其財物,同樣可構成搶劫罪。
加重搶劫罪
加重搶劫罪一般是指涉案金額較大、犯罪手段更危險而應予以嚴懲的罪行,刑罰是三年至十五年徒刑;如果引致對方死亡,最高刑罰更會達二十年徒刑。
一般的搶劫罪隨着劫匪的作案手法、行兇地點及涉案金額的嚴重性,會有可能演變成加重搶劫罪;如果劫匪令被害人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例如扑頭搶劫)、犯罪時攜帶武器(例如持刀行劫)、搶劫巨額財物(超過三萬元),又或搶劫車站、碼頭乘客的物件甚至非法進入住宅作案等,皆屬於加重搶劫的行為。
搶劫罪屬於公罪
由於搶劫罪性質屬於公罪,因此即使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劫匪的刑事責任,甚至劫匪同意將搶劫得來的物件交出並道歉賠罪,也不能免除行劫者的刑事責任。因為當警方得悉搶劫罪案發生,便可立刻主動進行偵查並交由檢察院提出起訴,且會追究行劫者的責任。當然,如果行劫者事後有明顯的悔意、且已作出道歉及補償,法官在判案量刑的時候,會對其刑罰作出特別減輕的考慮。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根據本澳法律,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士犯罪原則上要負上刑事責任,但這不表示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作出犯罪行為便毋須承擔任何後果,因即使行為人作案時未滿十六歲,法官仍可按《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對他們採取一定的措施。教育監管措施總共分為八種,包括:(1)警方警誡;(2)司法訓誡;(3)復和;(4)遵守行為守則;(5)社會服務令;(6)感化令;(7)入住短期宿舍;(8)收容。警方警誡屬於非司法介入的措施,而其餘的教育監管措施,則屬於司法介入的措施。
此外,司法介入的措施又分為收容性質的措施及非收容性質的措施兩種,除收容(使未成年人留在少年感化院)屬前者所指的措施外,其餘六種(即第2至7項)則屬於非收容性質的措施。
珍惜羽翼
青少年是上午八、九點鐘的太陽,是社會的未來,也是家長的希望,奈何在成長路上,他們往往會面臨各種分岔路口,倘若走錯一步便會誤入歧途,美好人生可能從此逆轉;青春,固然是年輕人最大的本錢,如果加上自愛和自重,在人生最燦爛的時刻,抓緊每一分每一秒,他日羽翼長成,定能為社會作一番貢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2 / 2007號法律第4條,《刑法典》第20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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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