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
縱火的法律責任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5.24 見報
較早前司警拘捕一名懷疑涉及多宗緃火案的男子,並將疑犯押往現場重組案情。根據報導,該名男子失業,疑因長期未能尋得工作,心理變得偏激而對社會不滿,曾超過十次在街頭放火泄憤,先後造成數十輛電單車、汽車及商店被。此類縱火事件令人非常憤慨,在此我們談談法律對縱火案件的刑責規定。
緃火屬刑事犯罪,無論當中原因是恐嚇、報復、一時貪玩惡作劇,還是由於不小心導致火災,均屬違法。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人企圖放火燒毀樓宇、建築物、交通工具或樹木,而對人命造成危險,又或對他人屬於巨額(即價值超過澳門幣三萬元)的財產造成危險,可被處三至十年的徒刑。
行為人即使並非存心放火,或只是一時貪玩而造成上述危險,也可處以一至八年徒刑。對於縱火行為,無須造成實際的損害,行為人只須有所行動,並產生上述的危險時,便已構成犯罪。如果縱火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視乎具體情況,更有可能同時被加控殺人、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毀損罪等。
澳門有不少地方屬於街道狹窄、人煙稠密的居住環境,萬一發生火警,灌救工作絕不容易。縱火故然是嚴重犯罪,但家家戶戶小心防火也十分重要,應確保樓宇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切勿胡亂堆放雜物。法律規定,在樓宇的疏散通道上,禁止導致一切在失火時可阻礙疏散的任何阻塞情況出現(例如在逃生通道上棄置雜物或垃圾),違反此項規定的人士,按照《防火安全規章》會被罰款四千至四萬元。此外,樓宇的所有出口及有關通道,均須有日夜可見的標準安全訊號的照明,以及清晰且正確的標誌,以便使用者清楚識別及避免造成誤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64條;24/95/M號法令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