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有根有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510─2009.05.17見報
當遇有“口同鼻拗”的事情發生時,尤其涉及僱傭之間的問題,雙方各持己見,實難確辯,故為了減少爭拗,《勞動關係法》規定在某些事情上必須有根有據,其中,老闆要為員工建立資料庫及發出糧單。
按照規定,老闆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及保持更新每一名員工的資料,當中須列明以下內容:1. 員工的個人資料,特別是姓名、性別、年齡和聯絡方法;2. 錄用日期;3. 職級或職務;4. 所收取的報酬,包括與報酬相應的期間、分項敘述的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和應收的淨金額;5. 正常工作時間;6. 已享受的年假;7. 缺勤的總日數,以及獲發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日數;8. 工作意外和職業病;9. 由員工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利益的一切資料(例如員工的工作經驗或職業資格等證明)。
在勞資關係存續期間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老闆須保存上述資料,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員工在勞資關係存續期間內,有權要求老闆發出列明上述資料的證明書,如果老闆拒絕,亦屬違法,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
另一方面,當老闆向員工支付報酬時,須發出單據(俗稱糧單),否則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單據內必須包括:1. 老闆的身份資料;2. 員工的姓名及職位;3. 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或倘有的法律規定給予員工的編號;4. 與報酬相應的期間;5. 以分類及明確的方式?述報酬項目;6. 所有扣除的金額;7. 應收的淨金額。如單據內欠缺上述各項資料,老闆亦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
法律有上述規定,無非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根有據,大家的爭拗便自然減少,而且俗語有話和氣可以生財,相信這也是老闆與員工的共同心願。其實,要符合上述要求亦並非難事,因為勞工事務局已出版了“勞動關係法──書面文件範本集”,當中包括各種勞動合同、糧單、員工的定期工作資料記錄等參考範本,歡迎市民在勞工事務局和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各衛生中心、山頂醫院、澳門大學圖書館、公共行政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成人教育中心等)免費索閱。此外,亦可在勞工事務局、法務局和澳門法律網等網頁下載相關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9、13、63及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