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金融海嘯打擊全球經濟,部分鄰近國家失業率大增,有人一心盼望出國尋找工作機會,不惜犯險偷渡,近日有報道指,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一批南亞裔人士可在獲發“難民行街紙”期間打工,當地警方不排除有“蛇頭”故意曲解裁決,以吸引南亞或非洲裔“人蛇”偷渡到港工作,憂慮“經濟難民”偷渡情況會惡化。
其實關於難民身份的承認和喪失,在本澳亦係有專門的法律規範,申請人須以專用印件作出申請,並向出入境事務廳遞交,如申請被接納,便須開立“承認或喪失難民地位”的卷宗。一般因經濟問題在本澳逾期逗留甚至非法工作的人士,並不會獲承認難民身份。
難民事務委員會
根據《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難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職務由一名法官或檢察官擔任,委員會負責領導承認或喪失難民地位的卷宗的組成工作,並對有關卷宗作決定提出建議,以及確保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進行必需的合作。任何人及部門均應與委員會合作,並有義務將所知悉的、關於申請人(申請成為難民者)或難民的任何資料立即通知委員會。
開立卷宗
申請人須於進入澳門特區時提出承認難民地位的申請,如作為申請依據的事實(例如:政治狀況)在他進入澳門特區後才發生,申請人則須於知悉有關事實時立即提出申請,但如果有充分理由,也可在其他時候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接納,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後五日內,經出入境事務廳通知申請人進行首次面談。
首次面談
由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面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及倘有的申請人代理人,均可列席及參與面談並直接向申請人發問。有關面談須繕立紀錄(例如:日期、地點、時間、主持人及出席者),並詳細記載申請人所援引的、作為其申請依據的事實。除首次面談外,其他倘有的面談亦應遵守同樣規定。為了查明重要的事實以作分析申請,委員會可採取一切必需的措施,亦可要求進行組成卷宗所需的調查或其他行為。組成卷宗的一般期限為三十日,但必要時可以相同期間延期至最長一年。
委員會作出決定及通知
組成卷宗後,委員會須在十日內就承認或不承認難民地位的決定提出建議,並說明理由。卷宗經適當組成並附同有關建議後,須即時由委員會送交行政長官作決定,委員會須將決定(難民地位獲承認或不獲承認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如屬拒絕承認難民地位的決定,該通知更應指明針對有關決定提起上訴的可能性、有權限審理上訴的實體及提起上訴的期限。此外,也須在通知上作出警告,指明如不按規定在有關期限內提起上訴,有關人士應自動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否則將被驅逐出境。
難民地位獲確認
被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士,可在澳門特區逗留,身份證明局應向難民發出證明其難民資格的確定身份證,以及澳門特區旅行證件。
喪失難民地位
一旦喪失難民地位(例如:當事人放棄、為獲承認難民地位而援引的依據屬虛假等),當事人便須受規範非本地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一般制度約束。換言之,按照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處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狀態的人士須被驅逐出澳門特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2004號法律;6/2004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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