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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06──2009.04.22. 見報
近日在香港及內地,接續發生高空擲物繼而釀成人命傷亡的個案。其中較嚴重的一宗發生於廣州,事發當日,受害女嬰一家三口行經一條小巷時,忽然墮下半塊磚並砸中媽媽懷中抱着的3個多月大女嬰頭部,女嬰當場不治。另一宗個案發生在香港西環,一隻鋁窗窗花突然從天而降,窗花先擊中路旁一輛客貨車,再反彈行人路擊中途經的兩母女,二人分別頭頂及肩膊受傷,但可以想像的是,如果受害母女不幸遭鋁窗窗花直接擊中,後果更不堪設想。
在本澳,貪順手從窗戶拋擲物件出街,即使沒有擊中途人,擲物者的行為即可構成行政違法,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經窗戶或露台拋擲物件或傾倒液體,可被罰款六百元。再看上述發生於廣州的個案,有人高空擲物(磚塊)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同樣案件如果在本澳發生,擲物者除了可能被科處行政罰款以外,更可能被控過失殺人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
至於第二宗“中頭獎”的個案,是鋁窗窗花飛脫墮街,先擊中一輛停在路旁的客貨車再誤傷途人的案件。此案萬一發生在本澳,有關單位的業主除了可能被科處六百元行政罰款以及被追討民事賠償(例如:支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用開支、賠償被損毀的客貨車車主損失等)之外,更可能被控過失傷人罪,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或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貪一時方便,隨手將物件或垃圾拋出窗外,行為極度自私,無論有心或無意,又或是否有人因此而受傷,擲物者均須負上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行政罰款、民事賠償以至刑事責任)。高空擲物者,大多數在作出行為時非存心害人,而只是貪一時之快,抱着僥倖心理,但萬一釀成人命傷亡,除了須承擔法律責任以外,更會一世受到良心責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 》第134、142條;第79/85/M號法令第7條、66條;《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十二條及《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