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的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擁有:
a)中葡文翻譯學士學位;或
b)葡萄牙語言文學學士學位;或
c)中國語言文學學士學位。
凡具備上述b)或c)之學歷者,均必須諳中文及葡文(講及書寫)。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3.1 投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連同下列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3.2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3.3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而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可豁免遞交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工作性質
二等翻譯員之工作為:進行中葡文間的筆譯及同聲傳譯,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4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包括知識筆試,專業面試和知識口試,以及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淘汰制):
知識筆試:佔總成績50%;
第二階段:
知識口試和專業面試:佔總成績40%;
第三階段: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各階段考試採用0-10分制,知識筆試分數低於5分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下一階段。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II. 第1/2001號法律;
IV. 第5/2009號行政法規;及
V. 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
7.2 專業知識:
知識筆試和知識口試的內容是中文翻譯成葡文及葡文翻譯成中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和任何書籍。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適用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資源管理廳廳長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 Sofia de Almeida Mergulhão O
二等翻譯員 Anabela Maria Gomes
候補委員:顧問 吳麗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思敏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 本帖由小小強在2009-04-17 19:30重新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