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9.04.03見報
一般人都有各自的親屬,相對於西方人的社會,我們華人圈子深受着傳統儒家禮教的影響,對於長幼有序、家庭及家族觀念較為注重。因此,無論是源自父親或母親、不同輩份的親屬都有專用的稱謂。
然而在法律上,親屬關係有着特定的制度。所謂“血親關係”是指兩人出於同一祖先,一人為另一人的後裔。我們稱有血統聯繫的為“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和兄弟姊妹);至於本來並無自然血統關係的人,而依法律認定其血統關係的親屬,則稱“擬制血親”(例如:養子女)。不論是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都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有血親關係的兩人中一人為另一人的後裔,稱為直系血親(例如:自己和爸媽、自己和小孩、祖父母和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分,前者指由自己所生的子孫,而後者則是賜予自己生命的父母、祖父母及以上的親屬。旁系血親是指在血親中排除掉直系血親,亦即兩人中一人並非另一人的後裔,但卻有着共同祖先,且出於同源的血親,我們便稱為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舅)。
親等,是用來計算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單位,親等數越大,表示關係越遠。直系血親間的親等數,為組成該親系的血親中,排除最上位的尊親屬後其他血親的總數。例如曾祖父和自己的親等計算方式為:除卻曾祖父後,血親總數便剩下三人(祖父、父親及自己),所以,曾祖父便是自己的直系血親三親等。換句話說,親等的計算辦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即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以一世代爲一親等,世代數之和,即直系血親的親等數,各親等相連的血親則組成一親系。再以曾祖父為例子,首先從自己上推至直系血親爸爸為一世,再由爸爸上推至祖父又一世,再由祖父上推至曾祖父再一世,如此累加總共有三世,自己和曾祖父即為直系血親三親等。當往上數,自己和父母爲一親等,和祖父母爲二親等;往下數,自己和子女爲一親等,和孫子女爲二親等,依此類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461-146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