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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母親…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502──2009.03.25. 見報
近日有雜誌封面大字標題,指香港某大富豪對其女助手所誕下的女兒“賜姓”,言下之意,即承認了女兒是自己所出。這件豪門家事,曾在鄰埠擾攘一時,因為富豪女助手突然懷孕,誕下女嬰後又出現富豪另一女伴發表聲名質疑女嬰父親的身份。事情發展至今,這件豪門家事隨著富豪對女兒“賜姓”,也該告一段落。
根據本澳法律,只要母親分娩,她作為母親的身份便毫無疑問地會被依法確立。然而,父親身份卻並非如此,正如上述該宗豪門家事,富豪與女助手之間不存在夫妻關係,萬一富豪拒絕承認自己是女嬰的親父時,女助手該如何為女兒確認父親的身份?
如果父母沒有註冊結婚,則在嬰兒出生時,只要父母一同去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並在出世紙上簽名便可。換句話說,即使父母沒有結婚證明,但如果男方在嬰兒出生時承認他是父親,則登記局亦會把他的名字填在嬰兒出世紙上父親姓名一欄。
如果在辦理嬰兒的出生登記時,欠缺父親身份,登記局的職員應將登記的全文證明送交法院以便調查父親身份。在調查當中,法院應聽取母親的意見(例如指出誰有可能是嬰兒的父親),當法院得知誰人為假定父親時,也應聽取這名假定父親的意見。如果該名假定父親確認他作為父親的身份,法院便須繕立認領書錄,並把有關證明送交登記局。如果該位假定父親否定自己是嬰兒的父親,而法院又有充分證據證明他父親的身份時,則須命令將案件送交檢察院,以便提起父親身份調查之訴。
為了使未成年人盡可能在雙親照顧下成長,法律規定須盡可能確立父母親的身份,教養子女是為人父母的天職,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是兩個人把孩子帶到這個世上,照顧孩子的責任也自然由雙親一起承擔,即使在夫妻離異或是在未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下的子女,父母雙方仍然要對他們盡扶養義務,絕對沒有一方可以逃避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民法典》第1658、1685、1701、1717及17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