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印書籍複出禍?
所謂“書中自有黃金屋”,不少父母與子女都會選購一些教科書或參考書。由於通脹加劇,新書的價錢亦增加不少,為了慳錢,有家長或學生寧願選購二手書籍,甚至使用影印課本。不過,影印教科書牽涉到版權問題,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範圍,原則上可自由供私人使用,只要複製的目的是供自用便沒有違法。換言之,居民如為了自用而對有關的書籍進行影印,便不會構成犯罪。
可能居民會有疑問,如果可複製書籍自用,複製整本書又會否構成犯罪?其實,本澳的法律並不如其他國家或地區般有規定影印書本超過百分之幾便會構成犯罪,按照規定,只要沒有妨礙書籍的一般經營及作者的正當利益,原則上可以複製有關作品的全部內容自用。
然而,若有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在未經擁有複製權人(例如作者、出版商)的許可下,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複製他人的書籍,則構成“假造受保護作品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例如,某影印店將正版的教科書複印多份(即使係部分內容的影印本)放在店內出售圖利,由於複印的行為未得到該教科書的複製權人的許可,店主便有可能構成犯罪。
相信大家仍記得,本澳的海關人員在上星期曾到北區某影印店進行突擊搜查的案件,結果搜獲九百多本懷疑係以中小學生習作為主的盜版教科書,涉案的影印店負責人亦因此被帶署助查。
因此,居民千萬不要單從經濟着眼,而作出侵權行為,以免因小失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43/99/M號法令第60、 62及21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