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宗未成年人連環縱火案深受社會大衆關注。當中尤以三月十二日凌晨發生在北區、三月十五日清晨發生在雀仔園的兩宗連環縱火案,情節特別嚴重。當我們分析青少年縱火背後原因,其實也不外乎兩個“貪”的心態。一是出於貪念,受人唆擺指使:“每次放火成功,我都可到網吧免費玩Online Game及飲飲食食”。二是出於貪玩,純粹情緒發洩:“我都係一時貪得意玩玩吓”。
貪念或貪玩往往只是一瞬間的念頭,但若果因此而縱火犯罪而自毀前程,代價卻是一生一世的。因為根據澳門刑法規定,任何人企圖放火燒燬樓宇、建築物或交通工具,因而對人命造成危險又或對他人(價值超過三萬澳門元)的財產造成危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並非存心放火而引致火災,這種情況會否構成犯罪?答案是:同樣會構成犯罪。去年十二月,曾有一群學生聚集在筷子基一地盤吸煙,期間點燃棄置的舊梳化取暖,不料突然颳起大風,火勢迅速蔓延,濃煙薰天,頃刻變成一片火海,引致電單車和私家車被燒燬,甚至波及附近的海關更亭。因此即使並非存心放火或只是一時貪玩,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如因過失而造成人命和財產的危險,最高也可被判監禁八年,後果可謂相當嚴重。
在這裡有一點大家必須認清的是,對於縱火行為是毋須造成“實際的損害”,只要有所行動,並對人命和財產產生危險時,便足以構成犯罪。為甚麼法律上會有如此嚴格的規定?因為縱火的危害性往往未必即時呈現,但後果絕對是難以預計。萬一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特別是澳門很多地方街道狹窄,大家可以想像一下:當你家門口的大廈通道堆滿棄置雜物,大廈外圍及出入口又泊滿電單車,一旦發生火警,烈火蔓延,濃煙密佈,整幢大廈的住客驚慌失惜地奪門逃生時,情況會怎樣?屆時勢必阻塞走火通道,封死逃生之門,導致無法彌補的人命傷亡。所以法律上才有如此規定,嚴格禁止縱火及玩火行為。
為了一時的貪念和貪玩,從而踏上縱火犯罪的不歸路,這樣做絕對得不償失。除了要面對被判監禁的刑罰及金錢賠償外,還會為自己及無辜的人帶來無盡的痛苦和傷害,最終抱憾終生。因此,青少年要汲取教訓,做事三思為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64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