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鑑於全面貫徹《基本法》的要求,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澳門特區政府及全體市民的責任。因此,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三月三日起生效。
《維護國家安全法》共有十四條條文,當中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觸犯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判處廿五年徒刑,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最高刑期可達三十年。
叛國
叛國是指中國公民作出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國家;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在戰時或在針對國家的武裝行動中,意圖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針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或損害國家的軍事防衛,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議,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為。須注意的是,為實施叛國罪而作出的預備行為,亦會受到處罰。
分裂國家
分裂國家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指: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須注意的是,針對分裂國家罪,其預備行為亦會受到處罰。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須注意的是,為實施上述犯罪而作出的預備行為,亦會受到處罰。
煽動叛亂
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上述犯罪(例如叛國、分裂國家)者,或者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者,屬煽動叛亂。
竊取國家機密
《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以下幾種情況構成竊取國家機密:一是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二是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竊取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三是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授予的任務的便利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為;四是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保有國家機密,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即使因過失而作出該等行為也可被處罰;五是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保有國家機密,卻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而向其提供國家機密。
對於因上述各種犯罪(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而須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嚴重性及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的情況,可科處以下附加刑:中止政治權利;禁止執行公共職務;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區,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區活動。附加刑可予併科。
關於外國以及本澳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為其利益,在澳門特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又或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本地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出本文所指的犯罪行為。除行為人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對該組織或團體科處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為一百日至一千日不等的罰金(罰金的計算單位係以“日”計,每日的罰金金額由澳門幣一百元至二萬元不等);對於上指澳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出現該實體的創立人創立該實體的主要意圖,是實施上述犯罪等情況時,法院更可命令解散有關實體。
附加刑包括:禁止進行活動;剝奪獲公共部門或實體給予津貼或補貼的權利;封閉場所;永久封閉場所;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公開有罪裁判等。附加刑可予併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至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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