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利益應拒絕
在茶餐室裡,威哥正等着拿取外賣,巧遇拿着報紙、一臉狐疑的阿東。便上前問他:“阿東,何事想不通呀?今天有大新聞令你困惑嗎?”
“威哥,我在看廉署一樁案件的新聞……某局一名督察在處理一宗本地僱員投訴個案時懷疑收受不當利益,偏幫資方。廉署完成偵查後,已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跟你有甚麼關係?”
阿東說:“那公務員是我的舊街坊,事件月前已被揭發,甚至已被停職了!真可憐呢!”“公務員既是違規,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又算是甚麼可憐不可憐呢?”
“你有所不知了!”阿東指出:“據說那人其實只是向相關酒店要求招待吃一頓飯,我猜不過吃了一千幾百塊就被緝獲了,連職位也可能不保,太誇張了吧?”
“ 阿東,偷十萬是偷,偷十元也是偷呀!”威哥說罷,就拿起那份報章看。新聞指,經廉署調查發現,一名督察在處理本澳某酒店的勞資糾紛時,涉嫌違反中立義務,向酒店代表披露投訴個案資料,並教唆他們如何令投訴員工取消投訴。其後該名督察向酒店代表索取餐飲招待,而酒店代表亦予以安排及支付相關費用。此外,廉署又發現該名督察亦曾為自己及妻子向酒店謀求職位。
事有湊巧,威哥日前參加過廉署舉辦的一次“廉潔選舉社區座談會”,當時有與會者問到,選民收一張餅卡、吃一頓飯,有沒有構成賄選罪時,廉署代表指出,原則上社團設飲宴招待會員、每逢時節送禮給會員是沒有問題的。“不過廉署重申,適逢今年是選舉年,送月餅等禮物時就要特別小心了!”威哥說:“廉署還提醒市民,如果有人向你提供免費飲食招待就要小心處理。”
“飲食招待既是免費的,何須過份緊張?”
威哥轉述廉署的解釋說:“理由是,如果有證據證實,主辦者有動機藉舉辦免費或特平飲宴,又或是送月餅來賄賂選民,即是以利益交換選票,仍然是可以賄選罪論處。如果選民明白對方有意用利益收買選票,就應予以拒絕。”至此阿東理解到,酒店所支付的餐費有限,而當事人索取餐飲招待的目的方為事件之癥結。另一方面,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實應依法辦事,秉承廉潔奉公的原則服務市民。若違反廉潔操守,當局必定依法處理。(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