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家傭要注意
現今家庭,夫妻倆一般都會出外工作。如果下班回家後,還要打理家務(煮飯、洗衫與打掃),照顧小孩或老人家,真的會透不過氣來。壓力之大,可想而知。所以,不少家庭會聘請家務助理,分擔家裡工作。
《勞動關係法》(俗稱新勞法)已於○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俗稱舊勞工法)於同日被廢止。由於新勞工法將家務工作這一工種,列入受保障範圍。因此,倘若僱主聘請的是本地家務助理,則無論是以月薪、日薪或時薪計算報酬,均須遵守該法的規定。例如僱主要為僱員以簿冊或資料卡等記錄僱員資料;出糧時向僱員發糧單;僱員有權享受每周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如一月一日、農曆年初一至初三等)與有薪年假。如果僱主無理解僱僱員,須依法向僱員作補償性賠償。此外,僱主還要為僱員購買工作意外與職業病保險。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外地僱員的工作關係,由特別法例(“外勞法”)規範。在有關特別法獲立法會通過並正式生效前,就僱主聘請外地家務助理的情況,則按下列的處理辦法:
一、對於人力資源辦公室在○九年一月一日前(即《勞動關係法》生效前)已核准的外地家務助理勞動合同,有關合同條款的履行、僱主及僱員應遵守的義務及享有的權利,均按合同條款及參照《勞資關係法律制度》(舊勞工法)的規定處理,直至該外地僱員於○九年一月一日前,已載於非本地勞工身份卡(俗稱“藍卡”)或護照上的工作期限為止。
二、對於人力資源辦公室在○九年一月一日後核准的外地家務助理勞動合同,有關僱主與僱員的權利和義務,則須參照《勞動關係法》(新勞工法)的規定處理。
三、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勞動關係法》將家務工作納入其適用範圍,故無論僱主所聘用的,屬外地家傭或本地家傭,由○九年一月一日起,均有責任為其家傭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
查詢小錦囊:就《勞動關係法》,可致電勞工事務局:二八七一·七八一○;就聘用外地僱員事宜,可致電人力資源辦公室:二八三三·六九六○;就社會保障供款事宜,可致電社會保障基金:二八五三·二八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二及三條。(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