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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死金牌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495──2009.02.04. 見報
被形容為津巴布韋「第一購物狂」的總統夫人格雷絲,前陣子攜巨款到香港享受購物樂,當她返回酒店時,疑不滿英國某報的攝影記者追訪拍攝,狂怒下向對方臉部最少揮打10拳,手上巨鑽更在攝影記者面頰劃開9道傷痕。受傷的英國記者已經報案,當地警方正在調查,但由於第一夫人擁有外交豁免權,所以即使經調查後,證實她真的犯下傷人罪,也會免除起訴。
民間相傳的免死金牌,是從前帝王重賞開國功臣的“大獎”,所謂的金牌,也未必一定以金鑄成,材料可以是鐵甚至紙,內容多為「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等等,和現代的「外交豁免權」也許有異曲同工之處。
外交豁免權,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以及隨同他們派駐他國的配偶、子女及員工均在豁免範圍之內,可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並豁免受所駐國家的管轄權限制。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1961年制定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已簽署(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公約也適用於澳門特區。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在所駐國家更有刑事管轄豁免,也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之義務。除此之外,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還有: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他們即使在被派駐國犯了罪行,亦不受當地法律管制。
有了外交豁免權這個免死金牌,是否意味?外交代表犯罪也無須受罰?非也。犯罪的外交代表,如果被所派駐國家的政府宣佈為“不受歡迎人員”時,外交代表的職務即會終止,這位不受歡迎的外交代表在返回原國時,亦有可能按當地法律而被追究刑責,因為即使外交代表在派駐國犯罪,仍然會受到自己國家(受派遣國)的刑事管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