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將各種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劃分為犯罪、輕微違反以及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屬於最基本的違法範疇,且對這些行為只會以罰款作為主要的處罰手段。可能居民會對如何區分上述三類違反行為感到疑惑。在《道路交通法》中是有不同章節,如所觸犯的行為,並不是在“犯罪”或“輕微違反”的章節中規定的,便會被視為行政違法行為。
常見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法泊車。相信大部分人曾經因為違法泊車而被罰款,對於違法泊車的處罰是罰款三百元。假如違法泊車的地點是在橋樑(例如友誼大橋)、行車天橋或隧道,罰款則為九百元。如駕駛者在車輛被“抄牌”後仍不駕走車輛,執法人員有權在滿二十四小時後,向該車就同一地點違法泊車再簽發另一張告票。
二、使用流動電話。駕駛者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免提功能除外),將被處以六百元罰款。
三、違反載客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載客人數不得超過車輛的載客量,並禁止以危及乘客或駕駛安全的方式載客。除非汽車本身無後座,以及使用了適合兒童體形及重量的安全束縛設備(如嬰兒座椅)。否則,汽車前座不能運載未滿十二歲的兒童。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者,按每名違法運載的乘客,科處三百元罰款。
此外,乘客應盡可能在車輛停泊時,在靠近的路緣或行人道一方進出。當車輛未完全停穩時,禁止駕駛者和乘客開啟車門,以及在未確定不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或阻礙的情況下,開啟車門或離開車輛。違反有關規定的駕駛者以及乘客,會被處以三百元罰款。
四、車輛轉向時沒有亮指揮燈。車輛擬轉向沒有亮起指揮燈(俗稱“打燈”),從而與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不必要的爭拗時有發生。法律明確規定,當駕駛者擬轉向、轉線、減速、停車、超車或掉頭等,應預先以相應信號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且應持續至完成相關操作為止。違例者會被處六百元罰款。
鼓勵居民繳納罰款
為了鼓勵居民守法,當作出行政違法行為後,如果能在收到告票或通知書之日起計十五日內,自願繳付罰款時,則只需繳交罰款的三分之二。舉例來說,某甲違法泊車,並即場收到警員的告票。如果他在收到告票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地繳納罰款時,基於違法泊車的罰款額為三百元,則他只需交二百元。倘若某甲過了十五日才去交罰款,則必須繳納全數。然而,如果某甲無視當局執法,無論如何都不打算繳交罰款時,有關罰款會交由財政局的稅務執行處,按稅務執行程序強制徵收。
如不繳付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且有關的處罰判決已轉為不可申訴時,在違法者清繳罰款之前,他是不可以繳納他名下涉及有關違法行為的車輛的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納牌)。不能以違法者的名義,為其他車輛註冊(如違法者在購買新車時,就不能以他的名義為新車註冊),以及會被拒絕辦理駕駛執照續期的手續。
三月底前繳行車稅
二 ○○九年度汽車、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及工業機器的使用牌照稅,已於一月二日開始繳納。現在距離三月底還有個多月,尚未繳納行車稅的居民,緊記在限期屆滿前繳付,否則須繳付利息與罰款。如車輛在沒有繳納行車稅的情況下,繼續在公共道路行駛,會被處以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16、23、46-48、50、110、137-140條,以及第16/96/M號法律第1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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