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選愛人
最近美國有一宗官司,甚值得相戀中的男女,甚至是夫婦深思!話說紐約一名醫生八年前為了救愛妻一命,不惜捐出一個腎給病重的妻子。但妻子病癒後卻紅杏出牆,帶着他的腎投向另一個男人的懷抱,還提出離婚,又禁止他與三名親生女兒見面,令他忍無可忍,於是便控告分居妻子,若不交還腎臟,就賠他一百五十萬美元。
想想看,本來是一樁美麗不過的浪漫事,你儂我儂,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一杯紅荳冰兩份吃,一對腎兩人分,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如今發展到這種地步,旁人聽了也覺不堪,難道拿回一個腎或討回一筆錢就可以撫平他身體和心靈的創傷!
撇開兩人的感情轇轕,如果把這宗官司搬到澳門,法律上那位失腎漢可以如願的討回公道嗎?答案恐怕會令他失望。民法上的“贈與”指的是將一件“財產”慷慨地送給對方。人體器官並非“財產”,不適用一般的“贈與合同”。目前,為了治療目的而捐贈及摘取人體器官的移植手術,要接受專門的法律規管,根據第2/96/M號法律《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為目的之行為所應遵守之規則》規定,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是無償的,在任何情況均不得有報酬,亦禁止任何形式的交易。從這就可以得知,人體及組織是“人”的最高利益,不是商品,買賣人體組織,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
同時,法律禁止對捐贈人、接受人或第三人償還因手術而即時引致或直接因該等行為而造成的任何開支或費用。如果有人在澳門因捐贈器官或組織而收取或支付任何報酬、償還或接受償還有關摘取的費用,可以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再者,器官捐贈者在手術前都會在醫生的講解下簽署同意書,確保他是自願和清醒的。所以,還他一個“腎”或賠償都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
無論賠錢抑或還腎都會褻瀆兩人曾經的愛情,更何況,留得住個腎亦留不住她的心。感情的道路上,愛人和被愛都是一種能力,無私無求的愛一個人就不能計算得失,付出去的感情和交出去的器官一律不望收回!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934條,第2/96/M號法律第4,7,18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