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綁匪原來是母親?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491──2009.01.07. 見報
本澳早前發生了一宗母親自導自演綁架自己十歲兒子的騙案,該名母親出此下策的目的是想藉此騙取前夫交出十八萬“贖款”營救兒子,以供她償還賭債。根據報導,案中母親疑因欠下賭債才出此下策欺騙前夫,更導致警方為她展開偵查行動,當警方到達“藏參”地點時,發現其兒子正在單位內打遊戲機,而藏參地點是該名母親臨時租住。
根據法律規定,該名母親可能同時觸犯了巨額詐騙罪及虛構犯罪罪。根據本澳《刑法典》的規定,詐騙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的不正當得利,用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例如上述個案中,該名母親使其前夫誤信他們的兒子被綁架),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例如前夫可能會支付十八萬元贖金),法律更規定即使詐騙未遂(即前夫未有實際財產損失)也屬犯罪,再加上涉案金額超過十五萬,屬相當巨額,最高可被處十年徒刑。
除詐騙罪之外,該母親更虛構自己與前夫所生的十歲兒子被綁架的犯罪情節,使警方懷疑有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除了詐騙之外,該名母親另觸犯了虛構犯罪罪,一經定罪,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沉迷賭博,令人失去理智,案中母親的所作所為,既傷害了親子感情亦浪費警力,最後更可能因此而身陷囹圄,實在不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11條、第330條。